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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方式申请绿卡
时间:2013-12-18 13:4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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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避难资格
    “避难身份”和“难民身份”的主要区别是:“避难身份”适用于已经在美国的申请人,而“难民身份”适用于在美国境外的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已经到达美国,而且有理由担心回本国后会因种族、宗教、民族、某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受到迫害,申请人就可以申请在美国避难。
    避难身份衡量标准与上述难民身份标准基本相同。然而,“避难身份”和“难民身份”的移民申请要求却不太一样。
    移民局官员在审批避难人士的移民签证时,会按照相同的标准判定该避难的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要求。但是区别在于,移民局会根据国际局势的变化,对“避难身份”的申请者重新判定,而“难民身份”者则毋庸担心会遭此周折。
    避难人士进入美国没有设立名额限制,但每年绿卡配额只能有5,000个名额,这就意味着有些避难人士必须在美国等待多年才能得到配额,避难人士每年都必须重新申请避难身份。如果避难人士就快要等到绿卡配额而获得绿卡时,其本国的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移民局将重新判定申请人将不能再拥有“避难身份”,从而会被送离美国。
    法律定义
    (1)移民法第208(a)条款规定,不管是具有何种身份的外国申请人,只要其在美国境内或边境申请避难身份,如果经司法部判定其符合移民法第101(a)(42)(A)条款对难民的定义,该申请人就可以获得避难身份,由司法部进行申请避难程序处理。
    (2)符合上述规定而获得身份的外国申请人或者无国籍的申请人,由于他们本国或定居国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使得他们不再属于难民,司法部就可决定终止他们的避难身份。移民法第10l(a)(42)(A)条款对此已经有规定。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移民法第10l(b)(1)(A),(B),(C),(D),(E)条款规定]符合其第(a)
细则条款规定的,也可获得避难身份,使得他们能够与申请人同行或来美国与申请人团聚。
  (二)难民条件
    移民局官员有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来判定是否给予申请人避难身份。其判定规则与“难民身份”申请相似,略有些细微区别。
    涉及“避难”,人们很容易和政治联系到一起,事实也往往如此。有些政治避难或可能具有政治敏感性的避难申请,一般要由国务院来直接处理。
    另外,在对一些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进行法庭审讯时,这些外国人为了不被驱逐出境,常常会申请“避难身份”,因为美国移民法明令禁止将一名外籍人士驱逐回到其将会遭受迫害的国家。虽然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并不妨碍移民法官判对申请人的申诉“不予支持”。
    通常来说,一般申请人手头上都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回到本国后将会受到迫害。然而,申请人有向移民局提供所有证据的责任。和“难民身份”的申请原则一样,申请人只提供自己的证词还不充分,还必须提供外部材料及文件。
   (三)调整身份和其它
    如果你获得在美国居住的政治避难身份,与“难民身份”不同的是,你必须关注自己的移民事宜,在第1年居住期满后,应该主动与移民局联系,申请永久居留权或重新获得避难身份。
    申请避难人士,在获得保护身份6个月之后才能得到工作许可。又由于绿卡有年配额限制,所以避难人士有时需要等候数年才能获得绿卡。如果一名政治避难者,在等待绿卡配额期间,其原籍所在国的政治迫害终止了,该政治避难者自然失去其政治避难人士身份,而且必须离开美国。同所有移民签证申请人一样,难民、避难或假释身份的移民申请人如果属于不准入境类别,就不能给予其移民身份。但是他们可以申请豁免,比如由于健康问题,或者不准入境将导致其家庭遭受困苦,这一类的理由若得到证实,通常可以得到豁免。
     难民、避难人士或假释身份的外籍人士在美国生活会受到某些方面的限制。比如他们在没有专门申请并得到特殊旅行文件之前,不能自由进出美国国境,否则,他们就会失去其所获得的身份。避难身份必须每年重新申请,直至他们获得绿卡为止。
  (四)临时保护身份
    临时保护身份(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简称TPS)是给予那些处于特殊状况下的国家的申请人的。
    “特殊状况下的国家”的含义,是指美国政府认定的正处于混乱状况而无人身安全保障的国家。给予来自这些国家的申请人的一种可以在美国临时居住的身份,即为“临时保护身份”。
    移民法限定申请人必须已经在美国,才能申请获得临时保护身份。也就是说,只有申请人在美国时,申请人的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发生这种状况,申请人才有资格申请临时保护身份。
    每当有新的国家被指定,美国联邦登记刊物(federal Register)就会刊登通知,说明在某段时期给予该国居民临时保护身份,以及保护身份登记日期和程序等。
    临时保护身份的时间是有限的,获得临时保护身份的申请人不能直接申请绿卡。因此,申请人获得临时保护身份后,如果打算申请绿卡,就必须符合其他申请绿卡的条件,通过其他方式申请绿卡。否则,临时保护时期结束后,申请人就必须离开美国。如果申请人不离开而非法滞留美国,一旦发现,会被驱逐出境。
    获得临时保护身份的外国人应充分利用自己其他符合绿卡申请的条件,比如通过亲属关系申请亲属移民,或者寻找美国雇主的雇佣申请职业移民,从而申请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五)随同亲属
    如果申请人已经结婚而且有21岁以下的子女,那么,申请人在获得难民身份和避难身份批准的同时,其配偶及子女即可自动取得同样的身份。随同亲属身份允许申请人的家人和申请人一起在美国生活,也都可以在美国工作。但是,获得临时保护身份的外国人的亲属则不能自动获得同样的身份,除非他们自己也各自符合临时保护身份条件。
  (六)文件准备
    1.I一589表。
    2.G一325表即个人生平简历表(见15.3节)。
    3.相关支持及证明文件。
  (七)申请处理过程
    填完表格后递交各地移民中心,移民中心将案件转到专门处理庇护案件的办公室,由办公室发面谈通知。
    另一种情况是入境时被扣押再保释等候出庭,这种案件一般都处在“被递解出境”或“不得入境”或“驱逐出境”程序。不再由移民局处理,直接交付移民法庭,由法庭进行听证及判决程序。两种情况皆可在等候处理期间申请工作许可,通称C82卡。
  (八)面谈及法庭
    面谈由移民局庇护官员主持。面谈通知一般会提前一个月以上发出。收到通知如不出席面谈,视为失败并可能将案子转到移民法庭处理,如因故不能出席,可提前书面通知要求延期面谈。入境时被捕然后释放时会有一个约定上庭通知,届时必须出庭,不出庭会被视为藐视法庭,可能会被驱逐出境。上庭第一次通常是听证及确定时间、程序。申请人必须有律师。如没有律师,法庭会建议或指定免费律师。代表移民局的律师亦将到庭。一般而言,第二庭便可决定输赢。
  (九)批准与拒绝
    在面谈通过后,移民局庇护中心会发出批准信。从发出批准信当日算起,一年后可申请绿卡(I一485调整身份)。由于每年有名额限制,从批准到获得绿卡,目前通常在3年以上。
    面谈失败,案件会转到移民法庭进入法庭程序,另外,没有面谈机会的申请人也直接在移民法庭进行他们的案件审理。如果申诉或得到移民法庭同意批准,则如前所述,具有被庇护身份可在一年后申请绿卡。
    获得庇护身份者,可申请家庭来美团聚,一般来美时间不会超过一年。
    如果法庭结果失败,申请人会有上诉机会,如一级级法庭上诉,案件会拖几年。如果不上诉,则会被列入“驱逐出境”、“自愿离境”或其他类似行列。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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