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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审批政策备忘录简析
时间:2013-12-18 13:36 来源:美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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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备忘录中提到了以下四个重要问题:
 1. 目标就业区
 州政府可基于高失业率指定其管辖区内的地理或政治区域作为目标就业区,美国移民局尊重州政府对地理或政治区域的目标就业区的指定,但美国移民局必须确保由州政府指定的提议区域符合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失业率150%的法律要求。
  只有投资目标就业区域内的项目,投资款金额才被允许为50万美金。选择项目时,目标就业区的批准函和有效期是唯一衡量投资款金额的标准。
 2. 就业创造
 就I-526裁定和就业创造要求,8C.F.R. §204.6(j)(4)(i)(B)描述的两年周期视为I-526裁定6个月后开始。与I-526申请一同递交的商业计划应合理证明所需的就业数量将在2年期限结束之时被创造出来。
 商业企业,开发商或新商业企业负责人,可在收到EB-5资金之前利用过渡、临时或过桥融资,以债权或股权的形式直接或通过独立的就业创造实体创造就业。
 只有被移民局认可的“在收到EB-5资金之前利用过渡、临时或过桥融资,以债权或股权的形式直接或通过独立的就业创造实体创造的就业”才能算做EB-5投资创造的就业。
 3. 程序问题:
 一般情况下,美国移民局不会复查早期EB-5流程中所作的决定,且早期决定也假定为适当的。除非有理由相信之前的裁定涉及事实或法律的客观错误,美国移民局应不会复查早期EB-5流程中所作的决定。如果没有事实的重大变更、欺诈或不实陈述,美国移民将不会重新裁定美国移民局之前的主观决定,如商业计划是否全面可靠,估算就业创造合理的经济方法。
 EB-5投资移民项目的重点,在于帮助美国创造就业。选择项目时,需仔细分析商业计划的可行性及创造就业数量的合理性。
 4. 重大变更
 从历史观点上说,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人递交I-526申请时的商业计划以及随后解除条件的直接要求。如果投资人已经完成投资,其在美所创造的就业并未根据I-526申请所呈现的计划,美国移民局将不予批准其I-829申请。为了提供灵活性满足商业世界现实,美国移民局将允许环境变更情况下已取得有条件绿卡身份入境美国的外国人解除绿卡条件。依照此政策,美国移民局将不再仅基于未坚持I-526申请包含的商业计划而拒绝I-829申请。美国移民局认可商业世界的流动性因此允许申请人取得有条件绿卡之后商业计划的重大变更。
 美国移民局将允许“环境变更”情况下,对已取得有条件绿卡身份入境美国的外国人解除绿卡条件,并非是经营方式或其他运作过程发生变更。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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