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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b)对雇主的要求及现阶段的优势
时间:2013-12-16 16:01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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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类移民申请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主要适用于在某些科学或学术领域内获得国际性认可的杰出人士, 也可以是在企业工作的研发工程师或技术员等。这样的人士如果在自己相关的领域内有至少三年的研究或学术经验,获得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并由有可靠记录的雇主出面担保申请的话,就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申请移民美国
    在EB-1(b) 申请中,雇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由雇主签名的I-140申请表格
    在 EB-1(b) 申请中,雇主是申请人。因此,I-140申请表格需要雇主签字。
    雇主是能够发给外籍受益人工资的法律实体。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雇主和直接老板不是一个概念。雇主的名称一般会在工资支票上显示,例如某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名字。一般来说,I-140的签字人应该是大学授权的签字代表,例如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国际学生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副校长等。一般而言,仅仅是部门实验室老板的签名并不一定能代表雇主。如果对此事不清,最好是向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2.永久工作承诺,由雇主出具书面证明
    EB-1(b) 申请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要有一个永久的工作承诺,该永久性的工作承诺要由雇主以书面证明的方式提交。
    所谓永久性的工作承诺是指雇主承诺该工作没有固定的结束期限。在美国,大多数工作承诺都是永久性的工作承诺,它与工资高低或职务头衔没有什么关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一个工作职位是博士后(postdoc), 移民局不承认是永久性的工作承诺。
    例如:
    一个人工作年薪十万,但合同期为十年。该工作不算永久工作承诺,因为它有十年的期限。而另一个人的工作工资每小时为9美元,但因没有固定的结束期限,该工作算有永久性的工作承诺。
    永久性的工作承诺要由雇主以书面证明信的方式提交。在信中,雇主应说明该外籍人士的工作头衔,职责,薪水并声明该职位无固定的结束期限。雇主的签字代表必须签字。您可以点击这里查看证明信的样本.
    永久性工作承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终身职位。但其他的工作职位,只要满足“继续聘任的期待”也能被认为是永久工作承诺。常见的情况就是经费以年度计算的研究工作,只要经费能够在新的年度续接就被认为是永久的工作承诺。
    当然如果可以的话,雇主在证明信中最好能加入“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的条款,这样也就意味着外籍者真的能够期待一个永久的工作职位。但事实上,很多雇主因为涉及的法律问题而不愿意写入这一条款。因此,移民局一般不会因为不包括“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这一原因而拒绝申请人的EB-1(b)申请。
    当然,移民局也不会因为雇主或雇员可按意愿随时结束某职位的原因拒绝EB-1(b)申请。工作本身的性质更为重要。
    3.对雇主的研发记录的要求
    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部门一般都被认为自然是可申请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雇主。
    如果雇主是私有公司,想出面担保某外籍人士申请EB-1(b)的话,那它必须有至少三个全职的研究人员,并且在外籍受益人雇员的研究领域内有文件可证明的研究成就。例如,可以证明在相关领域内有论文发表或有专利等。
    外籍人士申请EB-1(b)的好处
    如果你认为你的雇主满足了以上要求,你本人也符合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资格,你可以考虑申请EB-1(b)。
    因为EB-1(b)现在有移民签证名额,你可以同时递交I-140和I-485申请。这尤其对于中国大陆或印度出生的外籍人士好处多多,因为这些人士若申请Eb-2类别会有长达数年的排期。
    EB-1(b)还在你的申请准备、转换工作及费用要求上有诸多便利。不像劳工证申请必须由雇主承担所有费用从而使许多雇主能作决定,在EB-1(b)类申请中,个人可支付律师费和申请费,这样可减少雇主负担,较容易获得雇主支持。而且,在你的I-485申请递交180天后,如果你的EB-1(b)I-140申请已获得批准,你可以到转换到另一个雇主处从事相同或类似职位的工作,你的I-485申请也不会因此受影响。
    此外,若你的雇主愿意支持的话,你可以同时申请EB-1(b)和PERM 劳工证。这两种申请并不冲突。EB-1(b)申请着眼于外籍人士的杰出性,而PERM则是着眼于一个具体的工作职位能否找到符合最低要求的美国工人,两者的法律要求不一样,也并无冲突。因此,即便你已经递交了PERM申请,但如果你的雇主愿意支持的话,你也可以考虑递交EB-1(b)申请。
    递交EB-1(b)还使得外籍人士有更多的自主权。即使你的雇主没有授权你的律师为EB-1(b)申请的律师,但如果雇主愿意采用你的律师所准备的材料的话,你也可以自己找律师为你准备材料。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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