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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撤销的呈请批准
时间:2013-10-26 20:58 来源:US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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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动撤销的理由。以下呈请或自我呈请在被批准之日撤销:
(1)如果国务卿根据1991年10月1日前的该法第203(e)条,或1994年10月1日后的第203条(g)条终止受益人登记;
(2)如果申请费及相关的服务费都没有在通知后14天之内支付给汇款人,他或她用于支付申请费的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已被退回相当于没有支付;
(3)如果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在受益人或自呈请人的美国之旅开始之前,或者,如果受益人或自呈请人在他或她的调整申请最终决定之前申请调整成为永久居民身份:
(i)直系亲属和家庭亲属呈请,除美亚裔人呈请之外。
(ii)公共法97 – 359的美亚裔人呈请
(iii)根据第203(b)条的呈请,特殊移民青少年呈请除外。
(iv)特别移民青少年呈请。除非受益人符合1990年11月29日的所有资格要求,以及1990年11月29日的呈请要求,并且呈请列入特殊移民青少年的请求在1994年6月1日前提交,或者除非环境的变化导致受益人被领养或安置在监护情况
(b)注意。当主管发现某一呈请已被自动撤销时,他或她应该注意到这样的撤销应该被立刻送往管理签证申请的领事办公室,并将撤销通知复印邮寄给呈请人的最后住址。

                                                                                    (1996年3月26日修订)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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