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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和家属移民呈请的呈请类型
时间:2013-12-16 14:30 来源:US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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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呈请可以根据法案第201(b)条的直系亲属分类提交,或根据法案第203(a)条的优先移民提交,基于与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以下关系(1996年3月26日修订):(1)一个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根据法案第204(a)(1)(A)(i)或204(a)(1)(B)(i)条为其根据该法第201(b)条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呈请,或根据第203(a)条呈请优先移民,必须提交I-130表格,外籍亲属呈请。
(2)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若根据该法第204(a)(1)(A)(ii)条自我呈请为第201(b)条的直系亲属,必须递交I- 360表格,美亚裔人,寡妇或特殊移民呈请。
(3)被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虐待的其配偶或子女,根据第204(a)(1)(A)(iii) 、204(a)(1)(A)(iv)、204(a)(1)(B)(ii)或204(a)(1)(B)(iii)自我呈请第201(b)条的直系亲属或第203(a)条的优先移民时,必须提交I -360表格,美亚裔人,寡妇或特殊移民呈请。
(4)一个美国公民在请求移民局给予他所收养的孤儿直系亲属身份时,该孤儿根据法案101(b)(1)(F)条被定义为孤儿,必须遵循§204.3的程序(2007年11月5日生效)。
(5)一个美国公民在请求移民局根据该法第101(b)(1)(G)条给予他根据公约收养的孩子直系亲属身份时,必须(2007年11月5日生效):
(i)递交I - 800A表格,申请作为公约被收养人的养父母的确定适用性,并且
(ii)在移民局批准I - 800A表格后,提交I - 800表格,请求将公约收养人作为直系亲属。
(6)任何人根据该法第204(f)条呈请或代表一个美亚裔人为其呈请根据该法第201(b)分类为直系亲属,或根据203(a)(1) 或203(a)(3)条作为优先移民,必须提交I -360表格,美亚裔人,寡妇或特殊移民呈请(2007年11月5日生效)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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