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受到自我呈请后,服务者会依法决定这个呈请和支持证据是否确立了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
(ii)只有在呈请人提交了完整的I-360表格和其他要求提交的证据之后,才能确立这是个证据确凿的案件。一个初步合格的案件并不能减轻呈请人提供其他证据的压力,也不能确立该呈请符合资格。
(iii)如果服务者确定呈请人建立了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服务者应该发给呈请人一个证据确凿案件的通知。这样的通知在呈请被通过或拒绝之前均有效。
(iv)为对提交的呈请做出宣判,初步决议——
(A)不是支持呈请的证据;
(B)不应认定与呈请一同提交的是可信或有证明价值的证据;
(C)不意味自呈请人可以不遵守证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