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可以递交呈请并依法列入直系亲属分类, 条件是: (i)他或她至少与美国公民结婚两年(注:该美国公民不一定在两年的婚姻期中有美国公民身份,但在去世时必须有美国公民身份); (ii)呈请应该在公民去世两年内递交,如果该公民在1990年11月29日之前去世,则应早于1992年11月29日递交; (iii)外籍呈请人和公民配偶在其去世时没有离婚;并且 (iv)外籍配偶没有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