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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以外交身份在美国的人创造绿卡身份
时间:2013-12-16 15:02 来源:US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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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美国出生的外交官
(1)身份。根据国际法,在美国出生被派遣到美国的外国外交官不受美国司法权的管辖。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个人不是美国公民。这样的人被认为是合法永久居民。
(2)外国外交官的定义。指出现在外交部蓝色名单上的人。包括大使、部长、代办、秘书以及大使馆和公使馆的其他人员,还有欧洲共同体代表团的成员。这个词还包括被派遣到美国或美国国家组织的持有相当于外交身份和被豁免的个人,以及其他符合可比外交身份的个人。
(b)需要服从美国管辖的儿童。如果父母是(a)(2)中所说的外国外交官,则他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不一定需要服从美国管辖,也不一定是美国公民。这包括以下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在美国出生的孩子:
(1)外国外交代表机构的雇员,其名字出现在名为“未打印外交名单上的外交机构雇员”的国务院名单,即通常所称的“白名单”上;被派遣到联合国或美洲国家组织的雇员;或被派遣到其他国家的外国外交官。这些人中的大部分享有一定的外交豁免权,但不是(a)(2)中所定义的“外国外交官员”。可以的话,他们家庭成员可以根据外交雇员的身份获得豁免。
(2)没有外交豁免的外国政府雇员,如被列入国务院“外国在美国的领事官员”名单的领事官员和他们的工作人员。
(c)自愿登记绿卡身份的外国外交官。由于在美国的外国外交官员不接受美国管辖,所以他或她登记绿卡身份的行为是自愿的。有些法律规定直到该外国外交官员宣称自己停止某些权利、特权、免除、豁免之后才对其有效。
(d)保留绿卡身份。为符合永久居留身份的资格,一个外籍人士必须确认他或她没有放弃美国居留权。对绿卡身份的一个测试就是在美国持续居住,而不是持续出现。短暂的在外国居留一次或几次后以非移民身份入境,不能被认为是放弃美国居留权。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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