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拒绝接受申请或呈请。当一个服务官员拒绝接受一个申请或呈请时,应该书写拒绝接受的具体原因。如果I-292表格(一种否定表格,包括上诉的权利通知)用来通知申请人或呈请人,其副本就是拒绝令。
(ii)可上诉的决议。对于某些申请、呈请和其他形式案件的不利决议,都可以提起上诉。可以查找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法院的决议,以及行业委员会、审核上诉法庭的决议。
(iii)上诉——
(A)司法权。当上诉一个不利决议时,做出该决议的官员应当声明可上诉的司法权,并提供适当的上诉表格。
(B)“受影响方”的意思。“受影响方”(服务者除外)指在诉讼过程中有法律地位的个人或实体。不包括签证呈请的受益人。一个受影响方必须由律师或代理人代理。
(C)诉讼记录。上诉及简报都是诉讼记录的一部分。
(D)服务官员递交上诉以防董事会管辖。如果服务官员递交上诉,必须给受影响方一份副本。
(iv)行政申诉处(AAU)的功能。AAU是可上诉的实体,根据协理专员审核的可上诉司法权考虑案件。
(v)即决驳回。当有关方面未能具体辨明上诉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声明时,处理上诉的官员应该立刻驳回上诉。代理上诉的律师或代理人将构成无聊行为。即决驳回不会根据法律或其他法令法规限制对律师和代理人的处分的理由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