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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汇款规定
时间:2013-10-21 15:51 来源:US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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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法律或规章对正式申请或呈请的费用规定提交相应的金额。除了直接汇款给移民上诉委员会的金额,以及司法部长的另行规定,任何有关司法部行政办公室移民审查进程的费用都应当支付并由BCIS办公室接收。移民法庭不接收费用。这里提到的所有费用都不属于提交给移民上诉委员会或移民法庭的文档。国土安全部要在付款时向付款人提供收据。BCIS也应当将与费用一起提交的与移民法庭有关的文档还给付款人。
    (2)汇款应通过位于美国的银行或机构开出,并可以使用美国流通的货币支付。不接受邮票形式的费用。给国土安全部的汇款必须写明“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收,居住在美属维尔京群岛的申请人,其汇款应写“Commissioner of Finance of the Virgin Islands”收,居住在关岛的申请人,汇款应写“Treasurer, Guam”收。如果从国外汇款给国土安全部,申请人必须通过美国金融机构使用国际汇票或外币汇票汇款,并写明“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收。给移民上诉委员会的汇款应写明“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收。如果支票或汇票不是由其所开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承兑,需要加收30美元。如果汇款不可收,由国土安全部某官员发布的收据就与国土安全部无关。进一步,如果国土安全部的空头支票通知发出10天后未能付款,不会视为达到法律和法令的截止日期。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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