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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签证分类解析及申请程序
时间:2013-03-12 19:23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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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签证简介  
    L-1是非移民签证中专为跨国公司调派经理,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知识人员而设。这种签证对有志来美投资或经商的人而言相当的方便且富弹性,因为取得这种签证的人不但最长可停留五到七年,在这期间也可以申请绿卡。由于这种身份申请绿卡并不需要冗长的劳工卡申请程序,相较之下比其它的移民申请要省事的多,是移民美国一个相当便捷的途径。
    L-1签证分类
    L-1签证因为所适用人资格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L-1A适用于跨国公司之经理或行政管理人员,第二种L-1B适用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除了签证持有人本身条件及职务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最大的区别在于居留期在线的差异︰
    1. L-1A经理或主管人员
    经理或主管人员的定义是相当严格的﹐详细说来﹐经理或主管人员对公司的专业技能人员或关键部门承担监督指导之责。此类人员颁发L-1A签证﹐首次签证有效时间三年,期满如果公司有营业额或足以接受延期之理由,可申请延期2年﹐最长可获准在美居留七年。
    2. L-1 B特殊专业技能人员
    此类人员包括具备以下技能者︰了解公司的产品/服务、研发、系统、技术、管理及程序者。此类人员颁发L1-B签证﹐首次签证有效时间三年﹐最长可延长至5年。
    L-1签证对公司的要求
    任何在美经营的公司均可申请L-1签证﹐只要申请者可归为L-1A或L-1B中的一种﹐并且申请公司在雇员L-1期间在海外继续经营。L-1签证对于经营者的存在形式并无限制﹐公司、合伙、政府所有实业、非营利组织都是适合的。另外也不要求经营者由美国所有或在美国成立。但是﹐在人员输出机构与人员输入机构之间应当有财产或所有权上的联系。
    符合L-1签证要求的联系 
    1. 外国母公司必须拥有美国子公司至少50%的股份﹐并有对子公司行为的否决权; 
    2. 美国母公司必须拥有外国子公司至少50%的股份﹐并有对子公司行为的否决权; 
    3. 附属美国和外国公司分别有至少50%股份为同一母公司所有; 
    4. 在外国拥有分支机构的美国组织﹐在美国拥有分支机构的外国组织; 
    5. 雇佣外国销售人员的美国公司可申请其销售人员﹐即使该公司在国外没有分支机构。 
    多人的L-1签证(Blanket L1)
    一家在美国有分公司的跨国公司﹐可以申请多人使用的L-1 签证﹐这样一来该公司的主管级员工即可用此一多人L-1 签证来美。只要是在美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有三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并符合以下要求者即可申请多人L-1 签证。
    1. 在过去一年申请并取得10个以上的L-1签证。 
    2. 在美国的分公司的年营业额有美金2,500万元以上。 
    3. 在美国的分公司有1000 人以上的员工。 
    一旦这个多人的L-1签证被批准﹐每个个别的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提出 I-129S 申请。如果该申请人在入境美国时不需要签证的话﹐这份申请表必须在边境时递交给移民官。如果移民官许可该申请人入境的话﹐会在表格上盖章表示该申请人可以依多人L签证入境美国。如果申请人必须在领事馆办理签的话﹐申请人必须在领事馆提出申请﹐批准后移民官会发给签证并在表格上盖章并注明该申请人是属于多人L签证﹐在入境美国时申请人必须将签证及I-129S 表格递交给移民局。
    除了I-129S 表格外﹐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合乎 L-1非移民签证的相关证明﹐所需文件如下﹕
    1. 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在国外母公司担任主管级的工作或是特别技术人才﹔ 
    2. 申请人在进入美国子公司后也会继续被雇用并担任相关工作。 
    一个持有效的多人L签证进入美国的申请人﹐在护照有效期内最多可以被允许停留三年。以L-1 签证在美的管理阶级人士最多可以停留七年﹐而以特别技术人才方式在美国的人士最多可以停留五年﹐之后必须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居住一年﹐然后才可以再度申请L 签证入美。
    申请程序
    L-1签证申请必需由美国公司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必需包含外国公司,美国公司及申请受益人的大量文件。若人在美国可以直接要求转换身份,若人在外国,移民局批准之后会传送批准通知到申请人所在国的美国领馆,申请人再进行签证申请手续。一般而言除非有重大不符政策或入出境规定的情况产生,领事馆并不能推翻移民局所做的批准决定,但即便如此,领事官还是具有最后是否签发签证的权力。
    十五天快速申请
    自二零零一年的七月开始,一种多交一千元快速申请费而移民局于收件后十五天之内处理申请的作法已经开办.目前这种申请方法只适用于H, E, L, O等非移民与聘雇有关向移民局提出的申请.按照这个办法,移民局应于十五天之内做出批准或要求补件的决定,否则应退给申请人所交的快速申请费.一般来讲移民局相当恪守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如果申请被拒的话移民局并不会把快速申请费退还给申请人.目前这种快速申请办法很受申请人的欢迎.
    L-1签证的优点
    1. 没有最低薪水的要求﹕L-1 是签给跨国企业的经理主管人员以及对公司运作﹐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有特殊知识的人员的非移民签证。L-1A 经理及主管级人员最长可获准在美停留七年﹐而L-1B特殊知识人员停留期则不可超过五年。 
    2. 没有最低学位的要求﹕虽然L 签证规定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以上担任主管(L-1A) 或特殊知识工作(L-1B)﹐但是没有最低学位的要求。 
    3. L-1 每次有效为一年至三年﹐一般来说L-1分为一次进出及多次进出两种。可以一次取得多次入境签证﹐节省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4. 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之后﹐L-1人士可以直接申请绿卡﹐不须经过漫长的劳公应聘(LABOR CERTIFICATION)之手续。L-1人士如果得到绿卡﹐将是永久性的而不时如投资移民那样的两年有条件绿卡。另外﹐从纯得到绿卡为出发点﹐以L-1途径得到绿卡将比投资移民五十万的花费要少的多。所以﹐L-1还是一个很好的获得在美永久居留权的途径。 
    L-2签证
    L-2签证的持有者必须是L-1签证持有者的亲属﹐并大致分为以下两类︰1.来美探亲的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2. 希望陪同赴美的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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