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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签证
时间:2013-08-06 13:26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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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签证系针对与美国有双边投资或贸易条约的国家之商人﹐来美投资或进行贸易活动的非移民签证,该签证对美国境内的外资公司十分实用。E-1发给在母国和美国间从事重要贸易的投资者,E-2则发给对美企业做出重要投资的外商。

1. E-1签证 (Treaty Trader)
  E-1签证是针对与美国签订经贸条约的国家中﹐来美从事重要贸易的投资者。
  E-1签证的主要要求如下:
美国和申请者的母国之间存在贸易条约。
申请者(个人或公司)必须具有相关条约缔约国的国籍。
作为条约缔约国的申请者的母国和美国之间有积极的贸易往来
此项贸易必须是“可观” 的。贸易是否重要取决于交易的数量和所涉投资金额。
此项贸易必须主要在美国和该缔约国之间进行。如果至少有50%的贸易与该缔约国有关﹐则符合此条件。
申请者在美国的职位必须是管理或监督性质的﹐或者该职位所需要的技能对该公司十分重要。

 2. E-2签证 (Treaty Investor)
  E-2是非移民短期签证﹐投资移民是永久的移民居留身分。 E-2签证的基本要求和E-1大致相同。也就是申请人的国家和美国必须有有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如果是法人来美投资﹐在美公司的50%的股权必须被条约国公司或个人掌控。除此之外﹐申请人还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投资的必须是积极(active)的。一个投资是否积极的﹐取决与投资的资金是否已经投入项目而不能改变。如果申请人只有资金财力的证明﹐但是还没有把资金投入项目﹐这不是积极的投资。消极的投资在地产﹐股票等都不能用来申请E-2。
投资必须是“可观”(substantial)的。投资是否可观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美国政府用一系列的指针来衡量投资是否可观。首先﹐移民局和国务院没有订立投资的最低金额。在衡量金额是否可观时﹐政府要看投资金额在此种商业领域是否合适。
投资最好创造就业机会。移民法对于E-2申请﹐没有明确要求申请人的投资必须创造就业机会﹐但是移民法要求E-2投资不能是“边缘化的”(marginal)。移民官解读“边缘化”涵意包括投资要创造申请人以外的就业机会。申请人最好有详细的计划﹐证明将来有能力创造就业机会。
申请人在投资项目里扮演重要角色。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将在投资项目里扮演重要的角色。角色是否重要﹐取决与申请人是否有决定公司政策和发展的权力。一般主管级的职位都是重要的角色。

 3. 和美国有E-1和E-2条约的国家﹕
  Argentina Honduras Oman Australia Iran Pakistan Austria Ireland Paraguay Belgium Italy Philippines Bosnia Japan Slovenia Canada Korea Spain Taiwan Latvia Suriname Colombia Liberia Sweden Costa Rica Luxembourg Switzerland Croatia Macedonia Thailand Ethiopia Mexico Togo Finland Netherlands Turkey France Norway United Kingdom
  注意︰中国大陆和美国没有条约﹐所以中国大陆的公民不能申请E签证。台湾和美国有条约﹐所以台湾人可以申请E签证。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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