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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卫生保健的提供者包括面向个人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设施和医疗产品。
主要卫生保健系统的所有权掌握在私人手中,虽然联邦,州,县,市政府也拥有一定的设施。
非营利性医院占医院总数量的比例相对稳定,几十年来始终是70%。某些地方也有私人拥有的营利性医院以及政府医院,主要由县(市)政府拥有。1946年,希尔-伯顿法案通过,为医院提供联邦资金,以治疗贫困患者。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医疗设施向公众开放,但有地方政府全资拥有的医疗设施向公众开放。联邦国防部经营的野战医院,以及永久医院(军事健康系统)向现役军人提供军事资助的护理。
医院提供了一些在急诊室和专科诊所的门诊医疗,但主要提供住院护理。医院急诊室和紧急护理中心主要处理问题。外科手术中心是专科诊所的范例。临终关怀服务主要面向身患绝症且预期寿命为6个月或更少的人,主要依靠慈善机构和政府补贴。产前,计划生育和 发育不良的诊所,分别受政府资助,通常由护士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