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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演讲:亚伯拉罕·林肯 在库珀学会的演说
时间:2012-09-26 13:33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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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伯拉罕‧林肯
(ABRAHAM LINCOLN)
 
    我们要坚信正义即力量,并且在这个信念指引下,敢于照我们所理解的那样,把我们的责任履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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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860年争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中,林肯只是个不知名的竞争者。在伊利诺伊州之外,几乎没人知道他这个人。他同道格拉斯的辩论引起人们对他的注意,然后在1859年,他在中西部几个州发表演说,1860年2月27日在纽约市的库珀学会,他对一大群听众发表演说。这次演说使他打进了前纽约州长、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的主要竞争者威廉.H.苏厄德家乡。紧接着在纽约的胜利之后,林肯又去新英格兰演说,这又使他引起美国东北部那些关键代表的注意。1860年5月在芝加哥举行的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上,林肯在第三次投票中获得提名。
    六十年后,H‧L‧门肯还认为那次在库珀学会的演说使林肯「得到了总统职位」。参议员斯蒂芬‧A‧道格拉斯(此人不久就成为民主党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在总统大选中是林肯的对手)曾断言创建这个国家的先辈们是故意要保留奴隶制的。林肯在库珀学会的演说中则对他这种说法表示怀疑。在这篇受到广泛注意的演说中就奴隶制这个问题,林肯仔细分析了那些制定宪法的人的意图。其意义超过了对前人意图的研究;一百多年后,法律学者还继续辩论究意那些宪法制定者们是否想结束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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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纽约时报》报导,去年秋天,参议员道格拉斯先生在俄亥俄州哥伦布所作的一篇演讲中曾说:
    「当我们的先辈组建管辖我们的这个政府时,他们跟我们一样理解这个问题,甚至比我们现在理解得更好。」
    我完全赞同这种说法,并以此作为我这篇演讲的一个主题。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为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中以参议员道格拉斯先生为首的那一翼之间的讨论提供了一个准确一致的出发点……
    谁是我们制定宪法的先辈们呢?我以为在原始文件上签名的那「三十九」位可以明确地称为我们组建了现政府的那个部分的先辈……
    根据引文说那些先辈们跟我们一样理解这个问题,甚至比我们现在理解得更好。那么这个问题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地方权威和联邦权威的适当分开或者宪法中有什么条文是否能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土地上控制奴隶制?
    对于这个问题,道格拉斯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而共和党人认为是否定的。这种肯定与否定的对立就构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正是那段引文所宣称的我们的先辈比我们更理解的问题。
    现在我们不妨问这样一个问题:到底那「三十九」位或他们之中任何一位曾遵照这个问题行事,如果他们真这么做了,那他们是怎么做的──他们是怎么表达出那种更好的理解的。
    在1874年,即宪法产生前三年,当时美国只占有西北地区的土地,没有其他的领土,那时美国十三州邦联议会就已经遇到了在那片土地上禁止奴隶制的问题;后来参加制定宪法的那「三十九」位签名人中的四人就是那个议会的成员,并参加了对禁奴问题的投票表决。这四个人中,罗杰‧沙曼(Roger Sherman)、托马斯‧米夫林 (Thomas Mifflin)、休‧威廉森 (Hugh Williamson) 都投票赞成禁止奴隶制,这就表明根据他们的理解,地方权威和联邦权威的分离或任何别的什么都没有理由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领土内控制奴隶制。这四个人中的另一个人詹姆斯‧麦克亨利 (James McHenry)     投票反对禁止奴隶制,这表明,由于某种原因,他认为投票赞成禁止奴隶制是不适当的。
    在1787年,仍然是在宪法产生之前,但这时制宪会议正在开会制定宪法,而且这时西北地区的领土仍然是美国占有的唯一领土,就在这个时候,禁止奴隶制的问题又一次提到十三州邦联议会上,后来在宪法上签名的那「三十九」人中又有两人参加了那次邦联议会,而且参加了禁奴问题的投票表决。他们是威廉‧布朗特 (William Blount)和威廉‧菲尤 (William Few),两人都投票赞成禁止奴隶制……
    在1789年,根据宪法召开的第一次邦联议会通过一个法案实施1787年的法令,其中包括在西北领土上禁止奴隶制,这个法案的议案是由那「三十九」位签名人之一,托马斯‧菲茨西蒙斯 (Thomas Fitzsimmons) 向议会报告的,他当时是由宾夕法尼亚来的众议院议员。议案通过各个阶段没有人说一句反对的话,最后没有投赞成票和反对票就在两院通过,这就等于是全体一致通过。在这次议会中,制定原始宪法的「三十九」位先辈中有十六位参加。他们是:约翰‧兰登 (John Langdon),尼古拉斯‧吉尔曼(Nicholas Gilman),威廉‧S‧约翰森 (Wm. S. Johnson),罗杰,舍曼 (Roger Sherman),罗伯特‧莫里斯 (Robert Morris),托马斯‧菲茨西蒙斯 (Thos. Fitzsimmons),威廉‧菲尤 (William Few),亚伯拉罕‧鲍德温 (Abraham Baldwin),鲁弗斯‧金 (Rufus King),威廉‧帕滕森 (William Patterson),乔治‧克莱默 (George Clymer),理查德德‧巴西特 (Richard Bassett),乔治‧里德 (George Read),皮尔斯‧巴特勒 (Pierce Butler),丹厄尔‧卡罗尔 (Daniel Carrol),詹姆斯‧麦迪逊 (James Madison) ……
    还有当时的美国总统乔治‧华盛顿也是那「三十九」位签名人之一,他以总统的名义批准了提案并在上面签字,这样就完成了使之作为法律而生效的程序,而且也表明,根据华盛顿的理解,联邦权威与地方权威的分离或者宪法中的任何规定都无法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领土上控制奴隶制。
    原来的宪法通过后不久,北卡罗来纳州就把现在是因纳西州的那块地方割给联邦政府,几年后,乔治亚州也把现在是密西西比州和亚拉巴马州的那片土地割给联邦政府。在这两个割地契约上,割地的州都规定了一个条件,即联邦政府不能在被割的土地上禁止奴隶制。除此之外,当时在被割的土地上实际已存在奴隶制。在这些情况下,国会为了管理这些地方,并没在这些地方内绝对禁止奴隶制。但是国会实际上是干预了──对奴隶制进行控制──即使在那些地方,也控制到一定程度。1798年,国会组建密西西比准州。在组织法案中,国会通过罚款和释放带进的奴隶来禁止从美国以外的任何地方将奴隶带进这个准州。这个法案在两院得到一致通过。制定原来宪法的那「三十九」位签名人中有三人在那个议会里。他们是:约翰‧兰登 (John Langdon)、乔治‧里德 (George Read) 和亚伯拉罕‧鲍德温 (Abraham Baldwin)……
    在1803年,联邦政府买下了路易斯安那那片土地。以前我们是从自己的某些州中获取土地的;但这块路易斯安那是向外国买来的。1804年,国会将现在是路易斯安那州的那部分地方进行领土组织。位于那块土地之中的新奥尔良是一个相当大的旧城市,还有其他相当多的城镇与居住地,在这些地方,奴隶制已广泛彻底地与人民混合在一起。国会并没有在领土法案中禁止奴隶制,但国会    实际上是干预了──控制了奴隶制──而且比在密西西比做得更明显、更广泛。针对奴隶问题所制定的条款是:
    (1)不能从外国进口奴隶到那地方。
    (2)不能将1798年5月1日以来进口到美国的奴隶带进那个地方。
    (3)除非奴隶主将奴隶带进来并供他自己作为居留者使用,任何奴隶都不准被带进来。所有违反法律的情况,都将受到罚款处罚,并将奴隶释放。
    这个法案也得到一致通过,在通过这个法案的那次议会里有两人在「三十九」位签名人之中。他们是:亚伯拉罕‧鲍德温 (Abraham Baldwin)和乔纳森‧戴顿 (Jonathan Dayton)……
    在18l9年至1820年之间提出了密苏里问题并得到通过。就这个总的问题的各个方面,国会两院通过投赞成票和反对票进行了多次表决。「三十九」位签名人中有两人──鲁弗斯‧金 (Rufus King) 和查尔斯‧平克尼 (Charles Pinckney) ──是那次议会的成员。金先生坚定地投票赞成废除奴隶制并反对任何妥协,而平克尼先生则投票反对禁止奴隶制而且也反对任何妥协……
    我所提到的这些情况仅仅是这「三十九」人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就这个直接的问题所采取的行动,这就是我所能发现的……
    那么,在此,我们那「三十九」位组建了管辖我们的政府的先辈之中有二十三位,根据他们的公务职责和手按《圣经》所发的誓,就那个问题采取了行动,这个问题正是前面引文所肯定的「他们跟我们一样理解,而且甚至比我们现在理解得更好」的问题。他们当中的二十三人──这显然是「三十九」人中的多数──对这个问题采取了这样的行动,如果根据他们的理解,地方权威与联邦权威的任何适当分离,或者他们亲自制定并发誓支持的宪法中的任何规定,会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领土上控制奴隶制,那他们就犯有粗鄙的政治错误和故意伪证罪。因此这二十三人采取了行动,行动胜于空谈,而根据这种责任所采取的行动就更胜于空谈了……
    那「三十九」位签名人中剩下的十六人,就我所了解的,没有留下任何记录表明他们对联邦政府在联邦领土上控制奴隶制这个直接问题的理解。但是有理由相信,如果他们的理解曾得到表明,那    么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不会表现出与他们那二十三个同伴有什么不同。
    为了严格信守引文,除了制定原来宪法的那「三十九」先辈之外,我有意略去了任何其他人所表示的理解,不管他们有多么显赫,而且为了同样理由,我也略去了这「三十九」人中的任何一位就奴隶制这个总的问题的其他方面所表示的理解。如果我们真的审查一下他就诸如对外奴隶买卖。以及奴隶制的道德和政策等其他方面的问题所采取的行动和发表的声明,那么在我们看来,就联邦政府在联邦领土上控制奴隶制这个直接问题,如果那十六人曾经采取行动的话,他们也许会和那二十三人采取同样的行动。在那十六人有几个人名列当时最著名的反奴隶制人士之中,──如富兰克林博士 (Dr. Franklin)、亚历山大‧汉米尔顿 (Alexander Hamilton) 和古维诺尔‧莫里斯 (Gouverneur Morris) ──据现在所知其中没有一个人的态度是与此相反的,若有可能,除非是南卡罗来纳的约翰‧拉特利奇 (John Rutledge)。
    我们那「三十九」位制定了原来宪法的先辈中总共有二十三人──这是明显的多数──肯定认为联邦权威与地方权威的适当分离,或宪法中的任何条款都不能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领土上控制奴隶制,而所有其余的人也许是有同样的理解。毫无疑问这就是我们那些制定了原来宪法的先辈们的理解,而且引文也肯定认为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比我们更好」。
    我们完全可以假定那「三十九」位制定了原来宪法的先辈再加上七十六位制定了修正案的议员,加在一起,肯定包括了那些可以被恰当地称为「组建了管辖我们的政府的先辈」。基于这种假定,我反对任何人表示他们其中任何一个人,在他的一生中曾宣布根据他的理解,联邦权威与地方权威的适当分离,或者宪法中的任何条款,可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领土上控制奴隶制。我还要进一步反对任何人表示在整个世界任何一个活着的人曾在本世纪初之前(我几乎要说是在本世纪后半叶之前)曾宣布过,根据他的理解,地方权威与联邦权威的适当分离,或者宪法中的任何条款会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领土上控制奴隶制。对于那些宣称会禁止的人,我不仅可以拿出「我们那些组建了管辖我们的政府的先辈们」,而且在政府组建的那个世纪内所有其他活着的人也可拿出来与先辈    们放在一起让他们去寻找,他们将无法找出任何一个人同意他们看法的证据。
    现在,在此,我得略为防备,以免误解。我不是说我们一定要盲目照搬我们的先辈所做的任何事情,这样做就要摒弃现今经验中所有能帮助我们理解的事实,排斥一切进步和提高。我所真正要说的是,如果我们要在任何情况下取代我们先辈的意见和政策,我们就应当依据确凿的证据、明确的论点,使其权威在经过相当的考虑和掂量之后还能站得住脚,而且肯定不是我们自己宣布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比我们更好,……
    现在,如果他们愿意听的话──我想他们是不愿意听的──我想对南方人说几句话。
    我要对他们说:你们认为自己是通情达理和公正的人,而我认为在讲道理和公正这些普通质量上,你们不比其他任何人差。可是,当你们说起我们共和党人时,你们只会骂我们卑鄙,或者说最好也不比亡命之徒强……
    你们说我们是地方主义的。我们否认。这就造成争执,而你们有责任提出证据来。你们提出你们的证据,那是什么证据呢?喏,我们党在你们的地区是不存在的──在你们的地区得不到选票。这完全是事实,但它能说明问题吗?如果能说明问题的话,那么,假如我们不改变原则而开始在你们的地区获得选票,我们就不再是地方主义了。这个结论你们不会看不到。可是,你们愿意遵守这个结论吗?如果愿意,也许你们很快就会发现我们不再是地方主义的了,因为我们今年将在你们的地区获得选票。那时你们就会发现,事实明摆着,你们的证据没有触及问题……
    你们有些人喜欢当着我们的面卖弄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中提出的对地方主义的警告。在华盛顿提出那个警告不到八年前,他作为合众国总统,曾经赞同并签署了一项国会法案,在西北准州禁止奴隶制,这项法案体现了直到他提出那个警告时和提出警告的那个时刻,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政策;而在他提出警告大约一年之后,他写信给拉斐叶特,说他认为在西北准州禁止奴隶制是个明智的措施,并且表示希望将来能由各自由州组成邦联。
    记住这一点,再来看一看自从那时以后在这同一问题上已经出现的地方主义,那么,华盛顿的警告到底是你们手里反对我们的武器呢,还是我们手里反对你们的武器?要是华盛顿本人还能说话,他究竟会指责我们这些支持他政策的人犯有地方主义呢,还是指责你们这些反对他的政策的人犯有地方主义?……
    就算你们能够……破坏共和党的组织,这对你们又有多大益处呢?人的行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可是人的天性却是改变不了的。在这个国家有一种反对奴隶制的意见和感情,至少可以投一百五十万张票。我们的政治组织就是靠这种意见和感情──这种情感而聚集起来的,你们即使把这个组织破坏掉,也摧毁不了这种情感。一支在你们猛烈炮火下建立起来的纪律严明的军队,你们是很    难打垮的。但是,即便你们能打垮它,用武力使造就那支军队的情感越出投票箱的和平轨道而进入其他轨道,这对你们又有什么好处呢?那另一种轨道大概会是什么呢?像约翰‧布朗 (John Browns)     那样的人会因为这个行动减少还是增加呢?
    然而,你们宁可使联邦分裂也不甘心让人剥夺宪法赋予你们的权利。
    这听起来有点草率,但是,如果我们提议仅靠人数多的力量来剥夺宪法明文规定给你们的权利,情况就会缓和,即使这种做法不完全正当。但我们不会提出这种建议。
    当你们作这些声明时,你们明明是暗示宪法给你们权利把奴隶带进联邦各准州,并把他们留在那里作为你们的财产。可是宪法里并没有专门规定这种权利。在那个文件里,根本没有提到这种权利。相反地,我们就不认为宪法里规定了这样一种权利,甚至连言外之意都没有。
    那么,你们的目的,说穿了就是要搞垮政府,除非允许你们在你们和我们之间有争议的各点上随心所欲地解释和强制实施宪法。不管怎样,你们要么掌权,要么覆灭。
    这说穿了就是你们要对我们说的话。也许你们会说,对于这个有争议的宪法问题,最高法院正作出对你们有利的判决。不见得吧。但是,撇开法学家关于「法官的意见」和「判决」两者之间的区别不谈,最高法院已经多少对这个问题给你们作出了决定。法院实质上是说你们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把奴隶带进联邦各准州,并且把他们留在那里作为你们的财产。
    我说多少作出了决定,意思是说决定是在一个分裂为两派的法院,由法官的微弱多数作出的。他们对于作出决定的理由,看法各不相同。由于这个判决是这样作出的,致使那些自认是这个判决的支持者们对其意义也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它主要是依据一个不实之词,即那个意见中所说的:「对奴隶的财产权是宪法专门地和明确地规定的。」
    把宪法仔细研究一下,就可以看到它里面对奴隶的财产权并没有作专门的和明确的规定……
    如果他们只是用法官的见解说这种权利在文件里是含蓄地获得肯定的,这样别人就会说宪法里既找不到「奴隶」,也找,不到「奴隶制」这个词,甚至与暗指奴隶或奴隶制这类东西有关的「财产」这个词也没有;文件中凡暗指奴隶的地方,都称他为「人」;凡是指奴隶主对他的合法权利的地方,都称为「应得的劳役或劳力」──称为可用劳役或劳力偿付的「债务」。同样也可以用当时    的历史来证明,用这种暗指奴隶和奴隶制的方法,而不是明说出来,是有目的的,就是不让宪法里有一种可以把人当财产的想法……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你是不是真以为自己有理由搞垮这个政府,除非大家马上服从像你们那样的法院判决,把它作为政治行动的结论性的和最后的准则?但是,你们不能容忍一个共和党入当选为总统!你们说,如果发生那种情况,你们就要搞垮联邦;你们说,那时,搞垮联邦的严重罪名就会落在我们头上!妙极了。一个拦路强盗用手枪指住我的脑袋,咬牙切齿地说,「留下买路钱,不然我就打死你,那时你将是一个杀人犯!」……
    现在再来向共和党人说几句话。让这个伟大联邦所有各部分都太太平平,彼此和睦相处,这是最合乎理想的。我们共和党人应该尽力做到这一点。尽管我们受到很大挑衅,也不要意气用事。即使南方人不愿意听我们的话,我们还是要冷静地考虑他们的要求,如果审慎地考虑到我们的职责,可能的话应当接受他们的要求。我们要根据他们所说和所做的一切,以及他们和我们争端的原因和性质,尽可能决定哪些事情可以使他们满意。
    如果使各准州无条件服从他们,他们会满意吗?我们知道他们是不会满意的。在他们目前对我们的一切责难中,几乎没有提到准州。目前叫得最起劲的是入侵和造反。如果今后证明我们同入侵和造反毫无牵连,他们会满意吗?我们知道他们是不会满意的。我们之所以知道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同入侵和造反有过牵连。可是尽管我们毫无牵连,还是免不了受到攻击和责难。
    问题又来了:究竟什么才能使他们满意呢?……这个,只有这个:不再说奴隶制是错误的。要和他们一起说奴隶制是正确的。而且这必须做得彻底──不但在口头而且在行动上都要做到。他们是不会容忍我们沉默的──我们必须公开宣布和他们站在一起。道格拉斯参议员的新煽动叛乱法必须得到通过和实施,一切有关奴隶制是错误的言论,无论是在政纲里、在报刊上、在讲坛上,或是在私下发表的,都必须禁止。我们必须欢欢喜喜地把他们逃亡的奴隶抓住,送回原主。我们必须取消各自由州的宪法。整个气氛必须肃清一切反对奴隶制的影响,只有这样做以后,他们才不再认为他们的一切麻烦都是从我们这里来的……
    他们既然认为奴隶制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而且在社会上是高尚的,他们就不会停止要求全国把奴隶制当作一种合法权利和社会幸福加以承认。
    我们也只有坚信奴隶制是错误的这个立场才能正当地制止这种情况。如果奴隶制是正确的,一切反对奴隶制的言语、行为、法律和宪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必须加以制止和肃清。如果奴隶制是正确的,我们反对它推行到全国推行到全世界,就不合理;如果奴隶制是错误的,他们硬要将之推广──扩大,那就不合理。如果我们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他们的一切要求我们都愿意答应;如果他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我们的一切要求他们也都愿意答应。他们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我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这就是整个争端的症结。他们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这就难怪他们希望把奴隶制当作正确的东西予以充分肯定。但是,我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我们能向他们屈服吗?我们能根据他们的观点来投票反对我们自己的观点吗?鉴于我们在道德上、社会上和政治上的责任,我们能这样做吗?
    虽然我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但是在实行奴隶制的地方,我们还是可以随它去,因为那是出于它在国内实际存在的需要。可是,投票可以制止奴隶制时,难道我们能容许它扩展到各准州,并且到这些自由州来侵扰我们吗?
    如果我们的责任感不允许这样,那么就让我们无畏地和有效地坚持我们的责任吧。决不要被那些一直困扰着我们的精心策划的诡计转移我们的方向,这些诡计多得很,例如在是和非之间找一个中间立场,这就像找一个既不是死人也不是活人的人一样枉费心机;就好像对一个所有正直的人都要关心的问题采取「不在乎」的政策;就像是以联邦的名义呼吁真正拥护联邦的人服从分裂主义者,把神圣的原则颠倒过来,不是叫有罪的人悔改,反而叫正直的人悔改;就像是要召请华盛顿的亡灵,恳求人们收回他所说的话,取消他所做的事。
    同样不要让不实的指责使我们偏离我们的责任,也不要被搞垮政府或把我们送入地牢的威胁吓得不敢履行我们的责任。我们要坚信正义即力量,并且在这个信念指引下,敢于像我们所理解的那样,把我们的责任履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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