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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尔堕胎案
时间:2012-11-02 16:5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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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此案是由几个德克萨斯州公民对该州堕胎法的质疑引起的,其中有一个叫简.蕾尔,所以该案便称为“蕾尔堕胎案”。该州堕胎法规定:堕胎是犯罪,除了在医生的建议下为了母亲的生命安全而进行堕胎。简单地说,该官司从基层法庭一路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最高法院判定,维持“三法官地区法庭”的原判,判定该法违宪。王老头今天想说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书的有关内容:
    一、首先,判决书肯定了起诉人(即蕾尔等)所主张的个人权利(此处是隐私权,具体即妇女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人权法案、第九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有关条款所保护。
    二、但法庭不认为该权利是“绝对的”,法庭支持州法律中有关各州在某些领域里的管辖权。在堕胎案的争议中,妇女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必须受重要的国家利益的制约。但法庭认为,这种制约,必须有“压倒一切的、重要的国家利益”这样一个限制条件。(王老头案——有二点说明:1、从后面的内容看,法庭之所以认为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乃是因为有“国家利益”。粗枝大叶的朋友一定会说,你王来富不是说过“绝对”吗?那么请各位去翻看一下王老头以前说过的话,王老头从来只说“自由是绝对价值”,没说过是“绝对权利”。请继续看大法官们的逻辑。2、所谓“国家利益”,俺引原文给大家看“德克萨斯州则认为对孕期胎儿生命的保护可以构成压倒一切的国家利益”。小顿等爱国娃看清楚了,在美国,所谓“国家利益”原来是指人的生命权利。其实所有熟悉美国情况的朋友都知道,所谓美国的国家利益,乃是指《独立宣言》所宣称的立国原则,因为当时美国十三个州的人民之所以愿意走到一起成立一个叫“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就是在《独立宣言》的旗帜下共同生活,除此,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大家都认可的“国家利益”!假如有人声称自己是为了“国家利益”来要求你放弃你的利益,那这个“国家利益”一定是假的。因为你本人就是这国家的一分子,岂有不符合你这个分子的利益的“国家利益”存在。没了你的利益,怎么能叫“国家利益”?)
    三、关于“人”的概念。既然“国家利益”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人的生命权”,那么,就需要对“人”下个定义。判决书考察了历史的、医学的以及现时大众对“人”这个概念的看法,认为下个“人”的定义很困难。但从一般逻辑考虑,法庭认为“人”应该从离开母体开始计算,考虑到胎儿在第七个月时,即使离开母体也能成活这个医学知识,把“人”定义为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胎儿。
    四、法庭考察了孕妇堕胎对于了孕妇本身的生命危险(据统计,涉及了孕妇健康的“压倒一切”的那个时间点接近于怀孕的头三个月的月底,因为到此时间点为止,堕胎的死亡率通常低于正常生孩子的死亡率),支持州法律在此时间点后对孕妇堕胎进行适当的干预。(王老头案——孕妇的生命权也居然是国家利益,我们觉得很震惊)
    五、因而,“(A)在怀孕三个月以内,孕妇和医生可以自行决定和实施堕胎手术;(B)怀孕三个月以后,州可以基于对孕妇健康的保护,对堕胎的条件进行合理的规定;(C)到怀孕七个月,州为了保护潜在生命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禁止堕胎,除非根据医学判断,为了保护母亲生命和健康不得不堕胎。
    至此,一个基于道德的法律被判违宪。
    问题是到了1992年,美国宾州控制堕胎法由于与此判例有冲突(凯赛堕胎案),此话题又引起了广泛争议。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蕾尔案的复核”,维持了此案例的裁决。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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