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隆多夫诉纽约医院协会,Schloendorff v. Society of New York Hospital, 211 N.Y. 125, 105 N.E. 92 (1914) ,由纽约上诉法院在1914年作出判决,创立了“知情同意”原则。
案件事实
原告,玛丽·斯隆多夫,进入纽约医院,并同意接受检查以确定是否患有纤维瘤,但并未同意摘除。医生检查到肿瘤,并发现它是恶性的,在不顾斯隆多夫意愿的情况下切除了肿瘤。
判决
法院判定,未经原告同意的手术构成了医疗伤害(medical battery)。本杰明·卡多佐法官在判决中写道:
“每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外科医生如果未经病人的同意就对其实施手术,构成人身攻击,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在紧急情况下,病人失去意识,并且在可能获得同意前有必要进行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