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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迪斯拒绝支付诉讼费案
时间:2013-12-26 15:1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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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在本案中,居住在康奈狄克州的起诉人联合向联邦地区法院康奈狄克州法庭提起诉讼,指控康奈狄克州的诉讼程序违法,特别是法庭向诉讼者收缴出庭费和服务 费的规定。这些人靠政府福利救济维持生活,他们声称起诉的目的是为了捍卫自己以及和自己类似处境的其他人的权益,因为这些花费很难使他们走进法庭,提出离 婚。
    诉状称:离婚诉讼的平均花费是$60。康奈狄克州基本法第52-259段规定,“民事诉讼应该支付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员工45美元”,加上15美元的警官服务费,如果必须公事催告的话,还得另付40或者50美元的公布费。
    起诉人无力支付出庭费,也无力支付诉讼服务费。他们在书面陈述中说,救济金只能满足日常生活的必须消费,根本没有多余的金额来支付离婚诉讼费。而且,他们的离婚请求也非常有“诚信”(good faith)。结果是,这些人因为贫困而不能在康奈狄克州法庭提起离婚诉讼。高级法院的工作人员“因为没有收到诉讼费而退回了他们的诉状”。
    初审判决:起诉人因此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康奈狄克州收缴出庭费和服务费的行为“违反宪法,不能把这条法规用在贫穷的起诉人及和他们类似地位的人身上。”而且,他们还要求法院颁布禁制令,禁止法院向他们收缴诉讼费,允许他们“免费提出离婚诉讼”。1968年7月16日,三法官法庭裁决如下:“允许州要求起诉人缴纳诉讼费或其他费用,因为这样可以有效限制某些人上民事法庭,特别是离婚法庭。”
    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初审判决。理由是;基于社会上存在的婚姻关系上的等级观念,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解决方式上的垄断,程序公正坚决禁止州仅仅因为无力付费而剥夺某些人向法院请求离婚的群里。
    终审判决书
    (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由大法官哈兰呈递)
    Ⅰ、程序公正法权利反映了美国宪法体系的基本价值观,对本案的判决就是基于这个价值观。
    美 国社会的基石是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争端的解决是基于普通法模式而非社会的习俗和个人的意志。法院和准司法部门的官方机构一直在寻找一种规范有序的解决争端 的方法。在这种框架下,撰写宪法及第五修正案,以及起草第十四修正案的专家们已经触及到了程序公正法的核心,即:不经过公正的程序,不可以剥夺任何人的自 由和财产权,也不允许州对争端的解决进行垄断,只有当社会的执行机制受到程序公正等法律的严格约束,才能维持社会的有序发展。在这样的前提之上,本院最近 几年审理的案例极大地丰富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使之更加详细,便于操作。
    然 而,这类诉讼通常会涉及被告(有时并非法庭上的被告)的权利,因为对离婚等案件来讲,诉诸法院并不是解决争端的唯一有效的合法方式,这是由我们社会的构架 所决定的,所以,就没有把它作为程序公正的一个要素来看待。州司法部门有对最后判决的独断权,但这种权利只有在同时存在另一个有效的替代的情况下才是合法 的。原告要求政府独断往往会导致被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成为了唯一有效的、方便的解决争端的方式,这样,就有可能由于否认被告的 权利而失去判决的合法性。
    对以上理论框架的认识有利于对本案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不止一次意识到,婚姻问题是我们社会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州对婚姻的有关方面进行监管也是不足为奇的。譬如,个人可以不经司法机关而自由缔结或取消商业合同,但如果没有州政府机构的手续,却不得自由结婚或离婚。
    因此,我们认为起诉人陷入了一种困境,这就是:诉诸州法院成了他们解决婚姻问题的唯一途径。这同那些只有靠一个地方来解决争端,而又被排斥在这个地方之外的被告所处的困境是一样的。
    Ⅱ.A.程序公正法要求,当一个人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请求权利的时候,法律必须给他诉诸法庭的机会,除非有压倒一切的极为重要的国家利益阻止法律授予他这个机会。
    B.任何法律或条款,当他剥夺了个人受宪法保护的权利的时候,就是无效的,即使他体现了州的合法权利。
    同样,获得在法庭上起诉(或辩护)的机会的权利不得因不同的个体而受到否决。
    Ⅲ.基于此,本院认为州拒绝起诉人诉诸法院——这个在康奈狄克州唯一的离婚途径,实际上就否认了他们请求解决婚姻问题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充分的合法理由,州的行为是对程序公正法的侵犯。
    为这类收费辩护的论据还有,州是为了:一、防止无意义的诉讼;二、利用诉讼费收集一点资金,补偿花销。这虽然合理,但本院认为,这些考虑都不能作为阻止原告 诉诸法庭的理由,对他们来说,法庭是解决他们无望的婚姻的唯一途径。关于防止无意义的诉讼,在本案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起诉的动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其 请求也很有诚信。而且,州也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来避免法庭浪费时间做无意义的调查。比如说,对错误诉求、恶意指控以及滥用程序的违法进行罚款等。如果州不 愿意承担服务的花费的话,可以由一个国家官员专门负责此事。
    关于征收费用是为了补偿花销的问题,格雷芬案也有类似收费的情况,遭到了最高法院的否决。该案中,因为穷人无力为诉讼副本付费而被阻止上庭。虽然诉讼副本也可能免费,但州实际上已经把它作为了法院筹集资金的稳定来源。格雷芬案当然可以作为对本案的说明。
    Ⅳ.综上所述,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程序公正条款,起诉人有上庭请求离婚的权利。在这里本院要再次强调,起诉人的穷困和离婚的意愿都是真实可信的。虽然不是所有个人 在任何情况下上庭起诉的权利都受到第十四修正案的程序公正条款保护,但这是我们判断人们之间基本关系的先决条件。我们认为州不应该剥夺公民用法律手段解决 问题的权利。
 
( 编辑: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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