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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斯诉北卡罗来纳州案
时间:2013-04-24 14:19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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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廉斯诉北卡罗来纳州案(第一案),Williams v. State of North Carolina [Ι],317 U.S. 287 (1942),是美国冲突法(又称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案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便他方配偶未出庭的情况下所取得的离婚判决,亦不能因不符合该州政策而排除充分信任和尊重条款(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的适用,而推翻Haddock先例。
    事实
    于1916年,Williams和Carrie Wyke于北卡罗来纳州(以下简称北卡州)结婚,于1920年,Hendrix和Thomas Hendrix亦于北卡州结婚。1940年,Williams和Hendrix至内华达州(以下简称内州)提起离婚诉讼,他方配偶于诉讼过程中皆并未出现。
    内州法院认为,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居住于内州超过六个星期,符合该州法律规定。两人于胜诉后结婚,随后回到北卡州定居,被以重婚罪名起诉,两人主张于内州的婚姻于亦于北卡州有效。北卡州控方主张,他方配偶并未出现于内州法院的离婚诉讼中,且被告亦未于内州建立“真实住所”(bona fide residence),其于内州居住只是为了离婚。
    争点
    丈夫于内州取得的一造离婚判决,是否北卡州必须对于该判决,依FFC条款与以尊重?
    先例
    Hampton v. M’Connel
    一州法院的判决,于他州有着相同的信用、效力、作用,并不得在他州提出抗辩。
    Christmas v. Russell
    即使抵触本州追诉时效或是政策,对于姐妹州的判决仍应适用FFC条款。
    Alaska Packers Ass’n v. Industrial Accident Comm
    由于国会并未明示跨州效力 (extrastate effect),调和州与州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必要的。若以FFC条款挑战与他州法规冲突的本州法规,必须在合理的基础上,证明他州拥有较高的利益。
    Cheever v. Wilson
    配偶一方居住该州,且该州法院具有对人管辖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则离婚判决于他州亦具有决定性 (conclusive)。
    Atherton v. Atherton
    FFC条款,仅适用于婚姻住所地的离婚判决,对抗他方配偶,于非居住地所取得离婚判决的情形。
    Haddock v. Haddock
    妻子仍于New York州的婚姻居住地 (matrimonial domicil) 居住,且并未于    Connecticut州的诉讼出现,因此New York州无须适用FFC条款于该离婚判决。
    理由
    FFC条款系为了调整近似主权国家的各州状态,使各州有重视他州法律或司法程序的义务(此种观点建立于Christmas案),因此法院承认的例外非常少。
    要判断何州拥有较高的利益,是很困难的。且Haddock案并未采取Alaska案的理论。
    从历史观点而言,离婚是一种对物诉讼 (in rem) 。但是,在Haddock案中,则认为是一种对人诉讼 (in personam) 。但是该案亦认为,原告的住居所,对于能否使离婚判决发生域外管辖权 (extraterritorial effect)是重要的。于本案中,丈夫依据Nevada法规要求期限,居住于该州,因此该离婚判决,并非仅具有对人判决的性质。
    对于FFC条款,存在哪些受到许可的限制 (permissible limitation),法院是最终的裁决者。NC州对于婚姻关系的政策,他州对此亦有相同或类似的政策,不能仅因其违反本州政策而拒绝适用。
    结论
    推翻Haddock先例,并推翻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协同意见
    Haddock案随意的推翻过去案例,且对于是否适用FFC条款,违反了法院的角色。当法院透过法律语言在广泛的社会问题上,藉以形成社会政策时,则将超出其所拥有的权限 (competence)
    不同意见
    持续性的权利 (continuing right),可以不经由聆讯 (hearing) 而剥夺,这与我们的法律制度有所违背。不应使配偶一方,可以借由遥远的管辖权 (remote jurisdiction) 得到离婚判决。
    认为内州离婚判决不对N北卡州发生拘束力,并不代表不会产生任何可能的效力 (conceivable validity) 宪法并未要求内州遵守婚姻和谐 (bigamous unions)的传统观念,亦未表示男同性恋者 (fruit) 的合法性。

( 编辑: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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