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 简体版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Home> 经济金融> 在美融资> 私募融资> > 正文
在美私募融资三大注意事项
时间:2014-01-10 16:50 来源:美国资讯网
字号:【

 

  一、尽管与公募上市相比,私募融资手续相对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到相关法规的限制,因此,公司应选好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股票承销商。然后,在专业机构的参与和指导下,确定融资方案,包括原始股本的确定、在原始股本基础上的私募计划,乃至将来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
    二、美国有关法律并未限定公司可发行证券的种类,因此发行证券的形式,主要由发行人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可能来考虑确定,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主要依靠相关法律文件来加以确定。公司应当在考虑包括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量,公司偿债能力、公司的控制以及对公司未来上市发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发行证券的形式。
    三、美国《D条例》规定,在融资额小于100万美元或500万美元两种情况下,如果在本次私募融资前12个月内,发行人曾进行过融资,该次融资将与本次融资视为同一次融资,前次的融资额应从私募融资最高限额(即100万美元或500万美元)中减去。为避免因被视为“一次融资”而减少融资数额,发行人应当在承销商的帮助下,协调融资时间安排,保证私募能达到最大限额。
    私募融资
    私募融资是一种面向特定投资人的权益融资行为。相对于股票公募即公开发行而言,它是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即引入风险投资者和策略投资者。私募融资中可供选择的形式包括:向投资者发行普通股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即在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或上述形式的结合。

( 编辑:Jane)
    美闻网---美国生活资讯门户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2012-2014美闻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