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一个
美国企业需要融资,都需要向美国证监会SEC提交的一个表格D(From D)文件,表格D的提交符合美国证监会在1933年规定的条例D(Regulation D)。条例D规定,只要企业提交了表格D之后,企业不需要在证监会注册,就可以进行融资。但是在最近,我听说美国许多公司在融资时都不再提交表格D,这种情况已经普遍存在天使轮和种子轮企业融资中。
很显然,这条松散的条例在许多融资企业眼中已经可有可无,并且很多金融律师事务所也已经认定,条例D是没有强制性的。一些不愿填写D文件的融资企业表示,他们不想提交表格D,是因为他们想让融资行为保密进行,尽量不对外公开。
Jason Mendelson为此写了一篇博文《Why is Everyone Hatin’on Form D?》,以此来表达自己对企业们进行融资,不再提交表格D的看法:
条例D是规定融资企业起码需要提交一个文件的,但是从条例的总体规定来看,如果企业不提交文件,也并不取消企业的注册融资的资格。所以很多公司融资时为了融资保密,不再愿意提交表格D,因为就算被发现了他们没有提交表格D,最终也不会影响他们的融资资格。这样看起来,表格D的提交真的是无关紧要的,但是,万一你的融资遇到问题,你很有可能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Jason继续解释,企业融资时不遵守条例D的不利影响。他认为,如果没有文件形式提交,使企业的融资行为符合条例D,美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融资将会将会无法可依,这是十分危险的。并且,心狠手辣的VC可能会利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融资漏洞,对企业下手。企业家们不应该听信有些律师说融资不需要提交文件的建议,谁知道这些律师到底是不是VC派过来的间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