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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市场融资融券发展状况
时间:2014-01-09 16:28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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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其中为了防止信用交易的过度滥用,规定不得高于证券市场市价的55%,或者不高于前36 个月中证券的最低市价,且不得高于现价的75%。并且列出了一些被禁止的非法行为,如规定任何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纪商不得直接间接地参与信用交易,或者替客户安排交易。同时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用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的管理,美联储作为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机构,行使市场监督职责,不久又颁布多项规则,规范了银行、证券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的融资交易,信用交易的经纪业务,以及银行在融资融券中的地位等,这些规则完善了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体系。
  现代证券卖空出现的最重要驱动因素是20世纪60年代由经济繁荣发展而带动的证券市场投资热情的兴起。20世纪70年代早期,证券交易所和券商都致力于处理证券交易带来的泡沫,这些行为导致了大量的流动性无效,使得一些华尔街公司的倒闭,为了给市场上的套利者、卖空交易者提供出借证券,真正用于为市场提供交易纽带的证券卖空业开始形成。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
  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
  【业务流程】
  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出炉 8类机构可借出股票
  融资融券业务开闸已经近一年半,随着试点券商增多和投资者的逐渐熟悉,融资融券市场目前已经初具规模。
  但是作为融资融券最重要的一环--转融通尚处于空白状态。近期,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草拟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发给部分融资融券的试点券商,并征求意见。这引得市场对转融通预期愈加强烈,认为其推出已经指日可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几经努力,独家获得了《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这份厚厚的征求意见稿。本期证券周刊将与您一起来揭秘转融通业务的流程。
  转融通后券商成为中介
  所谓转融通,就是证券金融公司向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借入证券、筹得资金后,再转借给证券公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具体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但与转融资相比,转融券业务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方案的设计更为复杂。
  要实现转融通,必须有借入与借出。具体而言,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或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且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均可以充当出借人,将所持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然后再由证券金融公司交给券商,开展融券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转融通意见稿将可以借出股票的机构分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保险、信托、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法人机构八大类,意见稿中并没有具体提到本身就是公司股东性质的机构应划入哪一类。
  一位研究融资融券的分析师指出,像汇金、中国石油集团等大块头应该就包含在其他法人机构分类中。即使证券金融公司在认定机构性质时有一定困难,他们也可以通过成立信托公司等方式参与转融通。这意味着融券端的股票供给将急剧增加。
  在业务权限申请获得证券金融公司核准后,这些机构股东就可以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证券了。而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证券后,就可以再转给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换句话说,券商在转融通机制下,充当了借入人的角色。
  与出借人一样,券商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也需要审核。在审核完成后,证券金融公司将对券商进行授信,并且券商还要向证券金融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随后,券商就可以和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了。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转融通平稳着陆,并保证市场的正常交易,意见稿显示,在试点初期将对融资融券的借入额度划定上限,而每家券商也需根据自身的保证金头寸圈定可用的融资融券额度。
  比如券商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单一证券公司单日内借入的总金额不能超过5亿元,净资本50亿元以下的券商不能超过3亿元。而由于借券具有卖空作用,对于借券更是有严格限制。从《草案》来看,券商单笔申报数量最大不得超过500万股;个股总股本在5亿股以下的,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能超过 100万股;单一证券公司单日单只证券的最大融入量不能超过1000万股,总股本在5亿股以下的,总融入量不能超过500万股。
  交易期限作出具体限制
  意见稿对转融通的交易期限也作出了具体限制。一般情况下,转融通合约均为固定期限合约,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合约到期日向出借人偿还所融证券及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允许出借人提前索还证券;证券公司在转融资合约、转融券合约到期日向证券金融公司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及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归还资金或证券。
  其中,转融资合约期限有三档:分别是7天、14天、28天。转融券融入合约与融出合约期限则都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档。
  虽然原则上不许展期,但是意见稿中同时规定,除182天合约外,其他期限档次的合约借入人都可以申请展期。"为了控制风险,转融通业务初期,借入人只能申请展期1次,且展期后新旧合约总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转融通业务运行平稳之后,可以考虑逐步放开,对于分类监管评级在A类以上,并且内部、外部信用属性评级没有扣分的借入人可以允许申请多次展期。"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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