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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A条例 Rule 144A
时间:2013-04-28 13:11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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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A条例(Rule 144A)是指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44A条容许发行人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IB)再发售某些证券而无需注册。
    通过豁免注册手续,144A条例显著提高了美国机构投资者买入外国公司证券的机会。目前美国有超过3,500家QIB与已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同属一级别的证券并不符合144A条例的再发售资格。
    机构投资者买入根据144A条例而发行的美国预托证券(ADR)有颇多限制,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显著倾向买入已取得上市资格的ADR。
    美国非上市证券管理规则中信公司国际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美国阿姆斯特文理学院经济系助理教授许小年美国证券发行的方式有两种: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urity Exchange Commission)对公开上市的注册过程和要求以及信息披露做了详尽的规定。上市公司一般要雇佣律师、专门的会计师、税务专家和投资公司协助办理所有的上市手续,为此上市公司要支付大笔的咨询服务费用。和公开发行相比,私募的好处是不需向SEC申报,避免了所有与注册有关的费用,募集成本低。正因为如此,通过私募方式筹集资金的数量在美国呈不断上升趋势。
    1980年,以私募方式发行的债券占美国公司全年债券发行总量的20%,到了1989年这个数字已达50%。私募的缺陷是证券的流动性(Liquidity)低。SEC规定,投资者在购买私募股票时必须向SEC提交一封信,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两年)持有该股票,而不会立即转售他人。低流动性增加T投资风险,使得利用私募方式筹集资金变得较为困难。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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