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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和EB-5签证
时间:2014-05-20 15:5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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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的家庭成员可获得附条件永久居留权或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的条件如下:
    配偶
    投资者的配偶可以伴随已取得附条件居留资格的投资者。这是为在投资者首次取得为期两年的附条件永久居留权或两年期限界满申请条件去除时与其结婚的配 偶提供的衍生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普通法婚姻不因衍生利益而受承认。一个被认为是普通法的关系,不允许投资者配偶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合法的永久居留权。
    子女
    投资者的子女或继子女可以随同取得附条件居留资格的投资者。前提是在投资者首次取得附条件永久居留资格时或两年条件期满向永久居民身份转换时已建立 合法的血亲关系。若在最初申请过程中未能符合这些条件则将会导致投资者同子女或配偶分离,有时这种分离长达数年,替代移民机会就是寻求使家庭得以团圆。
    美国政府规定“子女”是指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如果子女在投资者首次取得附条件居留资格前或两年条件期满向永久居民身份转换前年满21岁或结婚 的,前面所提到的子女不符合伴随投资者到美国的条件,但在特定情况下,《儿童身份保护法》会通过冻结该子女的年龄而使其成为合条件子女。如果《儿童身份保 护法》仍未奏效则可能导致子女同投资者或其配偶长期分离,有时分离长达数年替代的移民机会就是寻求使家庭团圆。
    投资者子女在附条件居留期限内年满21岁或配偶同投资者离婚的情况下,该子女或配偶也可以被包含在投资者的I-829申请中或单独递交I-829申 请。是否符合美国政府规定的合资格条件并不在子女或离婚的配偶之控制范围内。这样,该子女或离婚的配偶可能卷入条件去除之诉或被要求离开美国。
    死亡
    如果处于附条件居留期限内的投资者死亡,其处于相同状态的配偶及合条件的子女可以提供与投资者相同之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去除条件外,不符合相关要求可以导致的结果包括条件移除申请被驳回,进入移除之诉及强制离开美国。
    美国移民局并未明确规定在投资者死亡前取得子女身份的能否申请条件移除。如果美国移民局不延伸这一利益,则该子女将会被拒绝条件移除,进入移除之诉和被迫离开美国。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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