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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金融资产
时间:2013-12-20 14:46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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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将介绍在《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下,对纳税人自我申报的要求。
    一、海外金融资产的申报对象是什么
    被美国国税局定义为海外金融资产或特定的海外金融性资产的,包括以下四种:
    (1)在美国境外金融机构中所持有开立的金融账户,如银行账户,投资账户和共同基金;
    (2)通过投资账户来自于一个非美籍人士的股票;
    (3)任何海外实体(企业)中获得的分红利息,如外国公司、外国合伙企业或外国信托公司;
    (4)任何金融工具或合同,其发行人或交易对手,并不是一个美国人。
    通过美国投资账户进行的海外投资不是FATCA规定的申报对象,不需要提交8938表格
    二、被要求提交8938申报表格的对象
    原则上,所有的美国纳税人都被FATCA要求对其海外金融资产进行申报。但是,目前,美国国税局只要求个人纳税人就其海外金融性资产进行申报。
    但在8939表格中提到的“被指定的人”(specified individuals)也需进行申报,这些人是:美国公民,居住在美国的外籍人,居住在美属萨摩亚、波多黎各的的非居民外国人。
    三、应申报的门槛
    纳税人需要通过两种方法来计算其海外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本年度内其资产的最高价值和纳税年度末时资产的价值。其所有海外金融资产的年度最高价值总和以及纳税年度末资产价值总和将会决定其是否达到了应申报的价值。如果达到了应申请的总价值,那么纳税人需要向国税局申报所有的海外金融资产。相反,如果没达到需申报的价值,则不需要进行申报。
    国税局对不同的纳税人设置了不同的申报等级,具体如下:
    (1)居住在美国的未婚个人:
如果其海外金融资产在年度最后一天价值超过了50000美元,或在本年度任何一天超过了75000美元,则要进行申报。
    (2)居住在美国,与配偶一起申报的个人:
如果其海外金融资产在年度最后一天价值超过了100000美元,或在本年度任何一天超过了150000美元,则要进行申报。
    (3)居住在美国,与配偶分开单独进行申报的个人:
如果其海外金融资产在年度最后一天价值超过了50000美元,或在本年度任何一天超过了75000美元,则要进行申报。
    (4)居住在美国境外的未婚个人:
如果其海外金融资产在年度最后一天价值超过了200000美元,或在本年度任何一天超过了300000美元,则要进行申报。
    (5)居住在美国境外,与配偶一起申报的个人:
如果其海外金融资产在年度最后一天价值超过了400000美元,或在本年度任何一天超过了600000美元,则要进行申报。
    (6)居住在美国境外,与配偶分开单独申报的个人:
如果其海外金融资产在年度最后一天价值超过了200000美元,或在本年度任何一天超过了300000美元,则要进行申报。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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