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在婚姻缔结地被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也可能不会被移民法接受,如: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不能作为家庭移民的基础,除非当事人的事实婚姻被居住地或上一个居住地的法律承认。
2. 旧式婚姻
不是按照当地的法律程序,而只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缔结的婚姻不能成为家庭移民的基础,旧式婚姻之后被当地的民政或法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除外。
3.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制婚姻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制婚姻不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但是,在这样的婚姻中,第一次婚姻的家庭成员可以享受既得的移民利益。例如:
美国国民Joseph娶了外籍女士Amy,并为Amy申请了家庭移民。Amy获得了美国绿卡。不久之后, Joseph又娶了另外一个外籍女士Beth。Amy已经获得的移民利益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Joseph在后面的婚姻的基础上为Beth进行移民申请的话,会被拒绝。
4. 近亲婚姻
近亲婚姻也就是指亲近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近亲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居住的州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居住的州的法律认为近亲婚姻是犯罪,那么,即使这个婚姻在其缔结地被认为是合法的也不能被移民法接受。
5. 代理婚姻
代理婚姻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没有出现在对方面前的婚姻。代理婚姻一般不被移民法承认,除非这个婚姻后来成为了现实。但是,在一方是美国公民的情况下,代理婚姻中的另一方可以作为未婚夫/妻享受移民利益,如申请K-1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