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婚姻
在这里,虚假婚姻是指当事人婚姻的缔结只是为了规避移民法律,获得移民利益。
为了移民利益的虚假婚姻无效。通常,虚假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并不是真正地想结婚,住在一起,保持真正的夫妻关系。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移民法律的限制,享受移民利益。
通常,只有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才知道他们婚姻的真正目的。但是,在处理移民申请的过程中,移民官还是会尽力找到婚姻的真实目的。在这个过程中,移民官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夫妻双方是否已经认识了一定长的时间;
在婚前双方见面的频率次数;
双方以前或申请时是否同居;
双方是否在其中一方被移民局调查,遣送或驱逐之后结婚的。移民局不会批准以在被驱逐或遣送之后缔结的婚姻为基础的家庭移民,除非此外籍人士满足了到境外居住了至少满两年,或者申请人能够证明婚姻是善意的,而不是只为了获取移民利益。为了证明婚姻的善意,申请人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1)共同财产的证明文件;
(2)共同的居住的证明;
(3)共同财产来源的证明文件;
(4)夫妻共同子女的出生证明;
(5)第三人出具的婚姻双方为真实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
(6)其他能证明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移民法的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人为绿卡持有人,但他的绿卡是通过前面的婚姻而通过家庭移民获得的,那么为现在的配偶申请的家庭移民不能获得批准,除非:
申请人获得绿卡已经满了5年的时间;
申请人能够明确有力地证明以前的婚姻并不是为了规避移民法律的目的;或者
前面婚姻的终结是因为前配偶的死亡。
夫妻双方的文化背景是否相同,是否有共同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