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82年至1905年之间,约有10,000名华人于入境时被拒。他们通常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大多数也都获得允许入境,只有少数的案子会碰到有偏见或较疏忽的法官,引用排华法案、林孟欣诉
美国案、美国诉朱台(译音)案,拒绝他们入境。
林孟欣是中国出生、旧金山居住的合法居民,但他还未归化为美国公民,他是一位商人。1894年1月他回去中国并于同年11月回美被拒入境2。最高法院判定:1894年排华法案明示外国人若根据条约入境,而被移民官员拒绝入境,移民官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上诉财政部长后被推翻。大法官哈伦( 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 解释:国会可立法拒绝任何人入境,或制订准许其入境的条件,而由行政官员执行,不受司法部门的干涉。因此在被拒入境后,林孟欣唯一的补救措施就是向财政部长上诉,而非到法院诉讼。
此案确立联邦法院不得在华人被拒入境、被监禁后,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复查其案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