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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移民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3-10-23 12:0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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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婚序曲:美国K1 签证
    对于已经缘定今生却又相隔万里的双方来说,首先要确定的是,两个人是先结婚,等拿到移民签证再来美团聚, 还是由未婚夫或未婚妻向美国海外领事馆申请K1 签证, 来美完婚。让我们先来看看美国移民法中有关K1 签证的规定。K1 签证是专为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前来美国成婚而设立的美国签证类别。申请人必须在抵达美国九十天之内成婚,然后由其美国公民的配偶为其提出绿卡申请。
    为了防止虚假婚姻,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必须提出档案,证明双方在过去的两年中曾经见过面。一般说来,这意味着身为美国公民的一方曾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其未婚夫或未婚妻的国家与其见面。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这一规定可以放宽。法律规定,如果因极度困难而无法见面的话,申请人可以提出有关证明材料。有一案例表明,美国公民未婚夫因长期患病在床,无法与他的以通信结识的未婚妻见面。在他提出医生和医院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后,移民上诉法庭推翻了移民局不予批准的决定,准许其未婚妻来美成亲。
    在申请K1 签证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K1 签证持有人必须在抵美后九十天内成婚。否则会丧失合法居留资格而招致移民局递解出境。如果因故未能在九十天之内成婚的话,应提供详细合理的说明。持K1 签证者在进入美国之后,不得转换为其它非移民身份,如学生身份(F-1) 或专业人员的工作身份(H-1) 等。也不得以其它类别的亲属移民转换成绿卡身份。
    在提出绿卡申请时,必须由为其申请K1 签证的美国公民配偶出面申请。换句话说,如果K1 签证持有者以美国公民未婚夫或未婚妻的身份来到美国之后,移情别恋而和另外一个美国公民结婚,其美国公民的配偶也无法为其提出在美国境内调整为绿卡身份的申请,而必须离开美国, 前往海外领事馆申请移民。在提出K1 申请的同时,申请人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可申请K2 签证,一起来美。
    在申请K1 签证之前,应有美国公民的未婚妻或未婚夫在其所居住的移民局分区中心提出申请(I-129F 表格), 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档:公民身份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护照、公民证等。双方的未婚身份证明,包括离婚证明证。
    两人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两年之内见过面的证明材料, 如机票、旅馆收据,在一起合照的照片等。证明为婚礼所作出的安排,如成婚的教堂、旅馆的预订、婚后蜜月的安排等。其它文件,如两人的来往书信、电话账单,等等, 以证明两人的关系及准备结婚的意图。
    在申请批准之后,移民局分区中心会将申请转至K1 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家处理移民签证的美国领事馆处理。美国领事馆会通知申请人前往面谈。在面谈时,申请人应准备如下文件:有效的护照、出生公证、 无犯罪记录公证、体检材料、偕行子女的上述档、经济担保档。鉴于美国领事馆对此类申请的审查十分严格,美国公民最好能专程陪同申请人接受面谈,回答领事馆的质询。
    二、结婚与绿卡
    对于已经在美国的申请人来说,只要与美国公民结婚,一般都可以提出绿卡申请。此类申请的关键在于证明婚姻的真实性。移民法规定,如果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绿卡, 这类婚姻会认为时虚假婚姻。申请人也无法以此获得绿卡。判定婚姻是否为虚假婚姻的标准时结婚的双方在结婚之时是否有意共度此生。当然,结婚双方的主观愿望应由客观事实来证明。因此,结婚的双方应在提出绿卡申请之时,就提出双方婚前婚后的有关文件,证明其婚姻的合法性和可信性。因此,在提出绿卡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档:1) 结婚证、2) 与前妻或前夫离婚的证书、3) 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如公寓租约、共同的银行账户、人寿保险、来往信件、汽车登记档、与家人和亲朋好友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如果没有上述档,可由亲戚、朋友以及同事提出证词,以证明结婚的双方的确以夫妻的身份在一起生活、4) 有关的移民表格,如I-485、I-130、G-325 以及规定申请费,照片,体检表等。
    对于结婚绿卡申请,移民局一般都会进行面谈。面谈大多都在移民局的办公室进行。结婚的双方都要参加。如果不谙英文,可以聘请翻译。申请人也有权要求移民局允许自己的律师在场。在通常的情况下,移民局的面谈官员会问及申请人结婚前后的一些个人情况,审定提供的档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认为必要,可以将夫妻两人分开面谈。在此情况下,移民官会问及一些十分个人的问题,如两人第一次见面的情况,喜欢的食物,家里壁纸的颜色,牙膏牌子,甚至内裤的式样,等等。如果还有疑问,移民局可能在没有预先打招呼的情况下突然登门造访,查看两人是否真的生活在一起。
    如果面谈通过,移民局会在申请人的护照上盖章,表示绿卡已经批准。如果这时两人结婚还不到两年,申请所得到的绿卡为临时绿卡,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之前的九十天内,申请人应向移民局提出转为永久绿卡的申请。
    在提出转为永久绿卡的申请时,如果与美国公民的婚姻依然存在,可由美国公民和申请人共同提出。如果在得到临时绿卡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离婚或分居,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提出永久绿卡申请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否真实。如果不是虚假婚姻,即使在得到临时绿卡之后双方即告离婚,移民局也会批准永久绿卡的申请。永久绿卡的申请应向申请人所居住地区的移民局分区中心提出。如果移民局认为没有问题,可直接批准永久绿卡。如果移民局心存疑问,有可能将申请转给当地移民局进行面谈。由于目前审查时间颇为冗长,在提出永久绿卡申请之后,往往在临时绿卡过期之后, 申请人还未得到永久绿卡。这时如果申请人需要离开美国国境,可凭永久绿卡申请的收据,在六个月之内自由出入美国。
    三、面谈时夫妇双方已经分居怎么办
    移民法规定,如果申请人与公民离婚,则移民申请自动无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夫妻双方虽然尚未离婚,在移民局寄来的面谈通知时,两人却已分居的情况。两人虽然缘分已尽, 但美国公民的一方仍然愿意帮助申请人得到绿卡。问题在于,要不要告诉移民局两人已经分居的事实。
    移民局上诉法庭的两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在第一个案例中,美国公民与申请人在面谈时已经分居,并且正在进行协议离婚。在面谈过程中,两人将这一事实如实告诉了主持面谈的移民官。移民局官员虽然认定两人当初的结婚并无任何作假之处,但鉴于两人在面谈时已经分居,拒绝批准申请人的绿卡。申请人上诉至移民上诉法庭。法庭作出判决,认为即使两人在面谈时已经分居, 但两人的婚姻依然有效,因此申请人应该得到绿卡。与第一个案例相对照的第二个案例中,美国公民与申请人在面谈时隐瞒了两人已经分居的事实,得到了绿卡。移民局在其后的调查中发现了两人分居的事实,将申请人的绿卡吊销。上诉法庭认为,申请人在面谈时隐瞒了重要事实,因此是以欺骗手段获得绿卡。申请人终被驱逐出境。这两个案例给人的教喻是十分明白的:尊重法律,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自取其辱。
    四、受到虐待的配偶可以自己申请绿卡
    美国国会于一九九四年通过了“防止暴力犯罪法案”, 法案中关于防止对妇女施行暴力的条款规定,受到配偶或父母虐待的外籍人士可自行向移民局申请移民。众所周知, 对配偶或子女动辄施虐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施不会为配偶或子女申请移民的。因为他们发现,他们的配偶或子女因为自己没有合法身份而默默忍受。防止暴力犯罪法案的实施,无疑为这些饱受虐待的妇女、儿童或男子指出一条解脱之道。根据这一法案的规定,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的虐待或殴打,可以自己提出移民申请。提出申请的配偶的子女如未满二十一岁,可与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也可自行申请。
    提出申请的条件如下: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在美国居住、符合移民的其它条件、在提出申请时仍保持婚姻关系,并非假结婚、在结婚之后受到虐待、品行良好、如果回国会有极大的困难。
    该法案还进一步解释了何谓“虐待”。法案文本用了extremecruelty 一词,即“极端残酷”。根据法案的解释, “极端残酷”包括对受害人施暴或威胁施暴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关押以致造成或威胁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心理或性行为方面的施虐,包括强奸、乱伦、强行卖淫等。另外,其它一些独立看来似乎并非施虐,但长期以来会给受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也在此之列。以下档或事实可以用来证明虐待的情况:警察的报告和证词、法官的判决、义务人员的诊断材料、学校官员的证词、社会工作人员的证词、其它有关的证据,如照片、邻居的证词等也可被移民局接受。在提出申请之前, 申请人应向居住所在地的警察局索取无犯罪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品行良好。并要提出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如果被迫离境,将会遇到极大困难。
    美国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可以直接提出绿卡申请。在等待绿卡期间,可以申请工卡。对于永久居民的配偶及配偶的子女来说,他们可以申请自动离境手续。在自动离境手续批准之后,即可申请工卡,一边工作,一边等待排期。假如在这之前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曾经为其配偶提出过申请,即便后来撤回了申请,被虐待的配偶的移民排期仍将按照原来的排期计算。这样,申请人可以早日得到绿卡。
    五、如果公民配偶去世该怎么办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美国公民陪他的妻子在美国领事馆等待面谈。面谈快要结束之时, 这位美国公民心脏病突发,死在领事馆里。本来就要批准申请人绿卡的领事官当即拒绝了申请人的绿卡申请。法律无情。但法律也有变通之处。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如果符合如下条件,即便美国公民去世,申请人仍然可以得到绿卡:申请人与美国公民结婚超过两年、申请人在美国公民去世两年之内提出申请、在美国公民去世之时,申请人与美国公民保持合法的婚姻、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时没有再婚。申请美国婚姻移民遇到配偶去世又假如不符合以上条件,则只有申请因私法案一途了,也就是通过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专门的议案,让申请人得以留在美国。
( 编辑: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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