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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美国公民权法律
时间:2013-10-21 14:08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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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公民权相关法律是以两个传统原则建立的:一个是“属地主义”原则,也称“普通法主义”原则;另一个是“血统主义”原则,亦称“国际公法”原则或是“国际主义”原则。根据属地主义原则或英国的普通法,一位新生儿的国籍将按其出生地来判断,无须考虑新生儿政治上是否向该国效忠或是其父母的相应情况。而在血统主义原则或国际公法原则下,新生儿的国籍将与其父母(主要是与父亲,除非是未婚生育才会与母亲)保持一致,不考虑出生地。
    纵观美国历史,虽然直至内战结束后才有对公民权作出明确定义的法律,但以属地主义原则判断公民身份一直是占有主导地位的法律原则,而且此做法已经得到普遍接受,故所有在美国领土出生的新生儿都将自动获得公民权。唯一例外则是内战前-奴隶遭排除在外,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奴隶主的财产,因而不能成为美国公民。1844年纽约州有过一个以属地主义原则判定公民权的典型案例“林奇诉克拉克案”(Lynch v. Clarke),案中一对外国夫妇侨居在纽约市时生下了一名女婴,这个女婴就由法官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判定是一位美国公民。
    美国公民权同样也可以通过血统主义原则获得,国会曾通过《1790年入籍法》确认了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让身在国外美国公民的孩子也可以自动拥有公民权。此外,移民美国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归化程序成为美国公民,这一过程起初只限定对“自由的白人”开放,但之后已经废除了限制。
    来自非洲的黑奴曾被长期排除在美国公民以外。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作出判决,认为根据宪法,所有奴隶或之前曾是奴隶的人以及他们的后代都不能成为美国公民。此外,由于印第安人部落和保留地一度不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因此美洲原住民起初亦不被入美国公民之列。
( 编辑: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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