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许多国家的移民一样,华人也被吸引来了
美国,起初主要是因为1849年的加利福尼亚淘金潮,然后则是参与修建铁路、务农及在城市中找工作。1868年中美两国签订《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又名《蒲安臣条约》),大幅扩大了中美间贸易和移民的规模。但条约中并没有涉及两国公民在对方领土上出生子女的公民权问题。而对于归化(除出生外另一个获得公民权的途径)方面,条约中包括的一条规定则是:“本条约中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不得用作归化……在美国的中国人士”。
很大程度上由于其完全不同文化习惯和价值观的影响,华人移民初到美国时面对的是相当普遍的不信任、不满和歧视。许多政治家认为华人实在是在太多方面存在如此巨大差異,以致于不但不会,更是不可能融入到美国的文化之中,并且还会对这个国家的原则和体制构成威胁。在这种反华情绪的环境下,国会于1882年制定了《排华法案》,对来自中国的移民作出限制。这一法案之后还经过了数次修改,如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和1892年的《格尔瑞法案》,这些都曾统称为《排华法案》。已经进入美国的华人可以继续生活,但他们没有资格入籍,并且當他们离开美国之后再回来時,需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法案中还特别禁止了华人劳工和矿工进入或返回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