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外籍人士有理由令人相信其于1950年12月31日至1982年10月22日之间出生在韩国,越南,老挝,柬埔寨或泰国,而且其父亲是一名美国公民,就有资格根据公共法97-359被认定为美国公民的美亚裔人儿童或子女。这样的外籍人士有资格根据法案被列为美亚裔人儿童或美国公民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