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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收养的家庭调查要求
时间:2013-10-22 11:29 来源:US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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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调查必须:
(1)符合申请人和其所有收养的儿童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例如,曾经收养过儿童的申请人需要做的准备不同于从未收养过儿童的申请人。家庭调查可以提出申请人在多个国家进行收养的可能性,但如果这样的话,家庭调查必须单独评定申请人在每个国家收养的可行性。
(2)如果家庭中有其他成年成员,需要确认每个人的姓名、外籍登记号码和出生日期。
(3)需要同每个家庭成年成员进行面谈,以及根据要求对他们进行评估。
(4)在家庭调查递交给移民局后的6个月之内进行。
(5)包括家庭调查填表人对任何潜在问题的评估,外在评估的副本,可能的话,还有家庭调查调表人对即将被放置在这个家庭中的儿童性格的建议。
(6)包括家庭调查填表人的签名。
(7)声明面谈和访问的次数、参与人、每次见面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其他与申请人和家庭成年成员接触的时间和地点。
(8)总结申请人已经进行的安置前准备和培训,和根据这些问题或特殊儿童将要进行的培训和准备的计划,以及如果在美国而不是国外进行收养的话,安置后的计划。
(9)详细说明家庭调查填表人是否做了任何推荐,要包括每个推荐所产生的结果的副本,家庭调查填表人对于申请人收养可行性报告所产生的影响的评估,以及家庭调查填表人对该家庭收养的儿童性格的推荐限制。
(10)包括对领养儿童国家的虐待儿童登记处的检查结果,包括没有发现记录的情况、该国政府不告知填表人和家庭成员信息的情况或者这个国家没有虐待儿童登记处的情况。
(11)包括每个人对虐待和暴力问题的反应。
(12)包含一个被认可的文件副本,显示接受家庭调查的任何人对每个导致逮捕、起诉、定罪和/或任何其他司法或行政行为的事件的最终供述,还有一个与逮捕有关者提交给家庭调查的手写声明,包括关于每一次逮捕的任何减轻处罚的情节,签名并确认作伪证的惩罚。
(13)包含对该家庭收养安置儿童的可行性的评估,根据任何申请人或其他家庭成年成员的虐待或暴力史,无论这段历史是申请人或其他家庭成年成员公开的还是由填表人发现的,都与填表人之前发现的无关。关于性虐待、儿童虐待、家庭暴力的单独事件足以组成虐待或暴力史。
(14)包含对该家庭是否适合收养安置儿童的评估,根据任何申请人或其他家庭成年成员披露的药物滥用史。一个有药物滥用史的人,即他或她现在或过去因滥用酒精、管制药物或其他药物而损害过或一直在损害自己履行工作、学习或家庭的责任,或制造了对于作为养父母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社交或人际障碍。
(15)包含对于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年成员的生理、心理和情绪健康的总体说明。
(16)对之前或已终止的家庭调查机构的识别,之前的家庭调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其是否对该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年成员的收养、看护和监护儿童做出了有利或不利的推荐。如果之前的家庭调查未能终结,目前的家庭调查必须表明其起始时间以及终结的原因。

 

( 编辑: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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