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90年移民法每年提供一万个名额给创造就业机会的商界人士(EMPLOYMENT-CREATIONENTRE-PRENEURS〕,这就是大家通常听到的百万美元投资移民。简单说来,百万美元投资移民的条件有三:
(一)申请者必须投资一百万美元(高失业区五十万美元);
(二)必须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三)必须在两年内合法经营。
下面我们来详细讨论这三个条件。
(一)投资金额
百万美元投资,顾名思义,需要一百万美元。在州政府认定的高失业地区,五十万美元也符合条件。同时,申请人需要证明,所投入资金来自合法途径。如果申请人所在国禁止将外汇汇往境外,申请人如果不能提供合法出外汇的证据,这样的资金也会被移民局视为非法。证明注入资金来源合法的资料包括:外国企业财务报表、公司或个人的报税单或其他有关资料。
(二)十个就业机会
申请百万美元投资者必须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这十个就业机会必须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在此例。这十个就业机会可以以下三种形式创造:(1)创立一家新的企业;(2〕收购一家已有企业后加以改组,使之成为一新的企业结构;或(3)将资金注入一家已有企业,使其资金增加40%。
然而,申请人不必在创业之初就雇佣十个工作人员。申请人可提供一份企划报告书,表明企业的性质与规模将需要在两年之内至少雇佣十个员工,并说明这十名员工将在何时雇佣。
(三)两年的临时期限
为了防止欺诈和滥用,移民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获得为期两年的临时绿卡。在两年期满之时,申请人必须提出足够的材料,才能转换成永久绿卡。这些证明材料包括:联邦报税表,以证明确实创立了新的企业;经过会计审计的商业报税表,以证明注入了足够的资金;其他材料,如银行存款证明,各种收据、合同书等,还有工资单、I-9表等,以证明确实雇佣了十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