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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加州关于反向房屋抵押贷款规定最新修正(二)
时间:2013-12-13 17:08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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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修正加州民法典§1923.5
    §1923.5 是针对咨询之修正。修正前加州反向房屋抵押贷款在实务上面临两 个问题:
    1、何种反向房屋抵押贷款需要接受咨询?
    联邦政府所发行的反向房屋抵押贷款商品,无论是住宅权益转换抵押贷款, 或者是所有人反向房屋抵押贷款,借款人于申办之前,均必须接受独立咨商机构 之咨询。
    然而,随着反向房屋抵押贷款市场的蓬勃发展,亦有多家私人金融机构投入 反向房屋抵押贷款商品之开发,若借款人选择由私人金融机沟发行商品,则是否 需要强制接受咨询,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为了确保消费者之权益,似有修正之 必要。
    2、发行反向房屋抵押贷款之私人金融机构可否提供咨询? 若肯认私人金融机构所发行之反向房屋抵押贷款商品亦需强制消费者接受
咨询,则会面临另一个利益冲突的情境,即是:可否由金融机构自行提供咨询服务,而不经由独立之咨商机构?
    就以上两个问题,修正后§1923.5 规定,所有反向房屋抵押贷款之申请人, 都必须接受由房屋暨都市发展部所认可之咨询机构之咨询;而贷款人必须主动提 供借款人五家以上可以咨询机构之地址、电话。而借款人机受咨询之后,咨询机 构必须签发咨询证书,以示证明,证书上需记载:咨询双方当事人之签名、地址、 电话以及咨询日期;贷款人必须在贷款期间,谨慎地保存此证书。
    然而,此项强制咨询的要求,易增加借款人之时间成本,因为或许有些许借 款人即是因为联邦政府所发行的反向房屋抵押贷款商品需要接受咨询,所以才选 择私人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商品。修正后之§1923.5 强制无论何种机构所发行之商 品都需要接受咨询,显然增加借款人之负担,看似对其不利。不过为了保护消费 者,使其能够有足够的等待期(waiting period)思考申办此贷款之必要性,并多征 求亲朋好友或专家之建议,以降低日后所可能产生之争议,其实是必要的。
 
( 编辑: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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