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 要求确实遵循加州民法典
§1632 之规定 其于加州人口之组成种族多元,为了保护非英语系国家之居民,防止金融机构藉此为诈欺之情势,因此要求发行反向房屋抵押贷款之机关,必须遵守§1632之规定,对于非英语系国家之居民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翻译文件。
反对见解认为,此项规定加重金融机构之负担。然而,肯定见解认为,此项 成本其实不高,不会因此而使金融机构停止发行反向房屋抵押贷款之商品,相反 地,为了增加客源,金融机构会乐于遵守此项规定。因此,仅管已有其他法律禁 止金融机构对于非英语系国家居民诈欺之规定,但是于反向房屋抵押贷款之规定在重申,可给予消费者更周严的保护。
因此,若比较住宅权益转换抵押贷款、信实贷款法及加州州法规定,可以归 纳出就借款人之强制咨询义务一项,联邦法律和州法就有相冲突之处,而此种冲 突,是
美国法律上无可避免的宿命。
表十二 联邦法规和加州法律对于借款人是否接受咨询比较表
贷款种类 项目 |
HECM |
其他反向房屋抵 押贷款 |
于加州发行之反 向房屋抵押贷款 |
法律规定 |
美国法典第 12 部
§1715z-20
美国联邦法规施 行细则第 24 部
§206 |
美国法典第 15 部
§1648
美国联邦法规施 行细则第 12 部
§226.33 |
加州民法
§1923 |
借款人是否须 接受咨询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