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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人员证券买卖的规制
时间:2013-04-28 16:3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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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员工有机会接触重大非公开信息,证券经纪-交易商必须制定规章制度,规范该类信息的流动,确保投行人员不能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为此,NASD制定了Rule 2720《会员及联属企业证券承销——利益冲突规则》(2009年6月15日新修改)。在FINRA清理NASD和NYSE规则过程中,该规则已被FINRA Rule 512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中的利益冲突》所取代。规则5121禁止具有利益冲突的经纪-交易商参与IPO证券的认购,有效地监管经纪-交易商在投资银行方面的重大利益冲突,防止重大非公开信息在证券公司及关联人内部不当流动以及利用该类信息优势获利。同时,FINRA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买卖限制规则》规定,在IPO中,券商不得向员工及其直系亲属账户出售新股,员工也不得利用任何有经济利益的账户买卖IPO证券。
    为提高证券经纪-交易商合规经营的积极性,凡按《证券交易法》及上述规则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可以信息隔离墙作为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抗辩理由,从而减轻或免除民事索赔的责任。从内容上看,该类投资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持续的培训,以让投资银行员工知道自己买卖股票是受限制的;
    对投行员工买卖股票进行限制;
    物理上的隔离;
    将某些接触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业务分别由不同部门来承担;
    对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经纪-交易商的自营业务给予限制。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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