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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慈善公益奖项
时间:2013-10-25 17:16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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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在问申请杰出人才移民类别(EB1-A)时,慈善公益类的国家级奖项是否可以列入审核官员的核可范围内,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www.wegreened.com)表示,的确,有许多成功人士也会获得诸如此类的慈善公益奖项,但很可惜的是,这类型的奖项不论是捐款丶公益丶慈善,都不在移民法规的标准之内,所以无法获得美国移民局(USCIS)的认可。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举出一个在商业界的成功人士为例,他经由创业成为公司的CEO,名下有多间科技公司,希望藉由杰出人才移民(EB1-A)拿到绿卡移民美国。该案申请人表示自己曾经获得全美幼童军全国性的白金级会员授证,另外也获得美国共和党委员会颁发的国家领袖奖(National Leadership Award),这些看似全国性组织所颁发的权威奖项,在经过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查证下,发现这些奖项都是依捐款等级来分别不同的奖项,由於这些以「金钱丶捐款」来做衡量的奖项丶会员资格,与个人的杰出能力无关,这些奖项所代表的是各组织对捐款人的感谢,而非对捐款人的杰出能力做出肯定。所以无法被视为符合资格的奖项。律师特别强调,所得的奖项应该要与自己的专业领域有高度相关,以此案为例应该为商业领域的奖项才可被视为个人杰出的证明。
    另外,该案申请人也提交了安永年度最佳创业家(Ernst and Young Entrepreneur of the Year)得奖记录显示为「最终入围者」(finalist),审核官员表示,虽然Ernst and Young为全球性大型公司,且此奖项为美国全国性质奖项,但值得观注的是申请人没有明确提出他的奖项是犹它州的最终入围者或是全美的最终入围者;再者,此奖项决选350位入围不分名次先後,以多达数百位的得奖者,难以显示此奖项的标准,因此不符法规标准。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安永虽然是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但不是所有大型机构所颁发的奖项都可视为符合杰出人才资格,仍要看该奖项的评审标准、得奖人数丶及公信力,不能单凭奖项名称就断定其资格,有些全球性大型机构所颁发的奖项,看似有很显赫的头衔,但却有数百个得奖人,如此一来,就很难说服审核官员该奖项的证明能力。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在杰出人才移民类别中,唯一跟「金钱」有关的标准是「薪资丶报酬丶票房」为该专业领域顶尖的少数菁英,但与「捐款」没有关联,由其是在证明文件方面,除了缴税文件或是W2薪资文件外,还需要拿出与专业领域中的同类型职位的全国平均薪资来做一个比较,看是否所得特别出众,进而证明其杰出能力。但要注意的是,缴税文件中若是夫妻共同申报或是有投资收入的话,配偶及投资的收入是无法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就需要在资料准备上更加仔细完备,才能证明自己的杰出能力符合杰出人才移民(EB1-A),有关这部分的注意事项,将於其它案例分析文章中详述。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这个案例的申请人其实有很好的背景,但在准备材料上,却完全失去正确方向,最终导致申请的失败,在美国移民局公布的资料中,此案律师过於专注在慈善性质的奖项,即使在上诉过程中仍再三强调这些,以致浪费过多篇幅在无用的证明文件上,无法好好发挥申请人的长处来说服审核官员。由此案可知,移民法规相当复杂繁琐,标准极严格的杰出人才移民类别就更需谨慎,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由於移民法规相当繁复,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 编辑: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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