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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不能撤销已核准的移民签证,除非申请人在美国境外
时间:2013-10-30 11:20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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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个移民申请者来说,最大的恶梦莫过于在调整身分的面谈时,被告知他的移民签证将被撤销。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藉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第205节,美国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 若基于良好与充份理由可以撤销已经核准的移民签证。但是,205节亦警告:撤销之处分唯有在申请人尚未启程前来美国之前,就预先告知的情况下才能生效。据移民日报(Immigration Daily)9月3日报导,联邦上诉法院于8月2日处理一桩此类案件时,裁定美国安全部不得在外藉人士已在美国居住的情况下撤销其被核准的移民签证。
    该案中一家美国境内的中国公司 Firstland International, Inc. 资助其总经理柴少贞(音译, Shao Zeng Chai)申请到L-1A非移民签证(编按:居留期为七年)。两年后该公司以跨国性企业执行主管之类别(multi-national executive/manager category) 为其向美国移民与归化局(INS)申请I-140移民签证,并于2000年获准。
    获准后,柴先生便在居留期间申请身分调整。在此申请过程中,移民归化局以他并非担任主要经营管理职位为由,通知他将撤销其I-140移民签证。最后柴先生的移民签证被撤销,且身分调整的申请亦被驳回。Firstland公司上诉到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但仍于2002年被驳回。
    柴先生之后又上告联邦地方法院,但地方法院辩称,根据移民与国藉法(INA)第242节之(a)(2)(B)(ii)条文,联邦法院无权审查下级法院对移民申请的既定裁决,因而驳回此项上诉。
    什么是移民与国藉法(INA)第242节之(a)(2)(B)(ii)条文? 早在1996年的移民法因寻求剥夺联邦法院审查被移民局否决的案件的权力,而产生了INA之第242节之(a)(2)(B)(ii)条文,并于1996年开始实施。该条文免除了联邦法院对首席检察官的某些移民案件裁决的审查权。对于柴先生的I-140签证之上诉,联邦地方法院便裁定其为1996年后联邦法庭不能审查的事项。
    然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Second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并未同意联邦地方法院的决定。上诉法院辩称该案并不需要法院裁决;因205节已清楚而明确的规定须在当事人启程来到美国之前作出撤销之通知,而不是在当事人已在美国境内后才告知。因此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联邦法院不必认同移民局及该案法院的决定。
    此案是第一宗涉及解释美国移民与国藉法第205节的案例。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情理的。毕竟,撤销一个已在美国建立了多方连系的人的移民签证,会比撤销一个尚未进入美国而还在等着结果的人的申请引起更大的困扰。而此判决所造成的结果是--至少在一些以此判决为判例的地区,美国安全部只能撤销当事人仍在海外的移民申请,无论是以家庭或聘雇方式申请皆然。
( 编辑: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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