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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护照视为未边检入境 犯道德沦丧罪不可再入美
时间:2013-10-30 11:4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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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内瑞拉人萍泽1982年持学生签证进入美国,通过提供假的出生证明获得美国护照,被查出以后,移民法官判定她应当被递解出境、不可再进入美国,但移民法官允许她自动离境。萍泽不同意判决向移民上诉局提起上诉,国土安全局也因不同意萍泽自动离境提起上诉,最后移民上诉局认为萍泽不可以申请取消递解令,也不可以自动离境,因为伪造出生证明和护照属于“道德沦丧”的罪行。
    当事人派崔西•萍泽(Patricia PINZON)是委内瑞拉人,于1982年持学生签证进入美国,1985年她通过虚假的出生证明(上面说她出生于佛罗里达)申请到了美国护照。1997年,萍泽通过邮件更新了护照。根据移民法官的说法,当事人还以美国公民的身份投了票。
    2001年8月20日,当萍泽进入美国时,她提交了通过虚假出生证明获得的美国护照,并在2002年11月被控故意向国务院提供了虚假的声明和材料。除此之外,她还因为犯有道德沦丧(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罪行被送入递解程序。萍泽受到的指控还包括:未经许可进入美国,故意通过虚假的声明获得美国的福利,虚假声明自己是美国公民等。
    移民法官批准了所有的指控,同时指出当事人不能根据移民国籍法的240(b)(1)申请取消递解令,因为她犯有道德沦丧的罪行,不符合连续10年身在美国的要求。不过,移民法官允许当事人自动离境。
    当事人对移民法官的裁决有几点不服:1)当事人认为自己应当受到指控,但不能判定不可进入美国的人。2)当事人认为法官不能因为自己犯有“道德沦丧”的罪行,就不批准取消递解令。除了当事人对移民法官的判决有意见以外,国土安全部对移民法官的判决也有意见,国土安全局认为不应当给予当事人自动离境的权力,并向移民上诉局提起上诉。
    移民上诉局认为,对于当事人持虚假的出生证明获得的护照进入美国的事实,当事人与移民法官并无实质争议,当事人最后一次合法入境,是1982年持学生签证进入美国。在移民上诉局2010年的一项裁决中(Matter of Quilantan),移民上诉局已经声明,要寻找移民国籍法101(1)(13)(A)款下的“可入境美国”条款,必须是当事人在入境时经过了移民官的检查,因为当事人持假护照进入美国,等同于没有经过检查进入了美国,因为美国对外国人和公民的检查流程是不一样的,要求也不一样。
    关于移民法官判定当事人没有资格申请取消递解令,移民上诉局认为,要申请取消递解令,当事人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犯过道德沦丧的罪行,通过对当事人的指控可以知道,当事人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没有犯过道德沦丧的罪行。
    国土安全局认为,当事人不能自动离境,因为自动离境只能在递解程序结束之即,而当事人不承认自己应当被递解出境,也不取消自己取消递解令的申请,同时不放弃上诉的权利,所以当事人不能自动离境。移民上诉局认为,不清楚移民法官是否根据移民国籍法240B(a)(1)款给予当事人自动离境的权利,但根据国土安全局的建议,当事人确实没有自动离境的资格。


 

( 编辑: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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