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 简体版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Home> 移民美国> 移民论坛> 亲属移民> > 正文
非海牙公约缔约国领养简介
时间:2013-10-24 13:03 来源:美国资讯网
字号:【

 
    如果被领养人来自非海牙公约缔约国的国家,领养程序是完全不同的。此时,如果该被领养人要通过领养程序获得绿卡或公民身份,必须首先满足美国移民法对于孤儿的定义。
    美国法律对孤儿的定义
    移民局会根据美国法律而非该被领养人的居住国的法律来确定其资格。美国移民法对于孤儿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     该儿童必须失去父母,或其父母没有能力照料并且以不可反悔的书面形式放弃了父母权利,让儿童能够被领养。
  2.     在I-600申请提交时,该被领养人须未满16周岁。如果该被领养人的16周岁以下的亲弟妹已被或将被同样的领养人领养,么即使被领养人已满16周岁或17周岁依然适格。
  3.     领养人已经完成了领养程序或取得了被领养人的法定监护权。
  4.     领养人为美国公民夫妇或25周岁以上的单身美国公民,并且具有真实的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意图。
    对非公约收养孤儿的签证类型
    非海牙公约的孤儿被收养可以获得IR-3或IR-4移民签证。
  1.     IR-3签证是发放给那些美国夫妇在美国境外完成收养程序,且收养人在当地进行收养程序时或之前就见过被收养人,且该被收养人在所在国完成收养程序后不需要在美国再次进行收养程序。18周岁以下的被收养人在持IR-3签证入境时即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将不再需要其他表格或费用而直接向该被收养人发放公民证书。
  2.     IR-4签证是发放给那些最终收养程序需要在美国境内完成的被收养人的。这种类别主要是针对那些只允许收养人获得一定监护权而非完全的收养的国家,或者/及收养人在收养程序进行前为未过被收养人。持IR-4签证进入美国的被收养人将会自动成为绿卡身份。
 
( 编辑:Yang)
    美闻网---美国生活资讯门户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2012-2014美闻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