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收养的儿童处于以下三种情况,那么被收养的儿童可以基于收养关系而申请移民:
1.收养发生在被收养儿童16周岁以前;
2.收养人在提交收养申请前或收养后,已经对其有至少两年的合法监护权;
3.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至少两年。
如果一个外籍儿童在其16周岁前在
美国被收养,那么他们的收养关系可以被确立从而可以申请移民。
如果收养关系发生在美国境外,那么为了获得移民签证,所有对能帮助确认收养关系的合法文件都是需要的。
如果收养关系没有合法文件的证明(比如收养的法律证明),将很难取信于移民机关从而取得移民签证。
收养的特殊情况——对被收养儿童兄弟姐妹的收养
被收养儿童的兄弟姐妹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可申请移民的对象,如果他们满足以下条件:
1.他们在18周岁以前被与收养其兄弟姐妹的相同的收养人所收养;
2.他们的兄弟姐妹被收养时不满16周岁;
3.他们与收养人共同生活了至少两年,并且,收养人对其有合法的监护权。
例如:NIKI在14岁时被一对美国夫妇收养。6个月后,她17岁的亲生哥哥Joseph也被这对美国夫妇收养。那么Joseph在该美国夫妇取得他的监护权并与他生活至少两年以后也可以申请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