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可能因为移民申请人的非法居留等原因,而使其进入递解程序,然后驱逐出境,并根据其非法居留时间的长短来决定限制其在3到10年不等的时间内入境。但是如果移民申请人能够证明其离境或是不能入境会造成其家庭的极端困境(Extreme Hardship),那么移民局可能会给于申请人一个不得入境的豁免。
一般来说,对不得入境的豁免(waiver of inadmissibility)首先取决于是否对其家庭成员造成了极端困境。国会给于此类豁免,但有数量限制。因此移民局不会仅仅因为申请人在
美国有亲属关系就给于其豁免。获得豁免的关键在于“极端”。因此,如果对美国公民或合法的永久居民造成了现实或将来的伤害,那么对其不得入境的限制是会被移除的。
而限制入境的结果,是使家人分别,经济困难等等。这些结果本身不足以使豁免批准,除非结合了很多极端因素。
极端困境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被证明:
1.健康。
对身体或精神方面状况正在进行的或是专业的治疗的要求上的考虑;这种治疗在申请人本国的可行性或治疗质量上的考虑;治疗持续时间的考虑;以及这种病症是急性的或是慢性的,需要长期治疗还是短期治疗方面的考虑。
2.经济上的考虑。
未来的就业问题;由于住宅、生意的变卖或是专业资格的丧失导致的经济方面的损失;基本生活保障的降低;对短期损失的恢复能力;对特别需求的花费,比如说特别的教育花费或对孩子的补习费;用于照顾家庭成员的开销(如照顾年老或体弱的父母产生的开销)
3.教育的问题。
高等教育机会的丧失;可选择的教育是低质量或是范围有限的;现阶段教育的中止;出于对某种外语学习或文化教育的要求;某些特别教育要求的考量,如在特殊领域的培训计划或实习。
4.个人上的考虑。
在美国或在国籍国十分亲密的亲属关系;将配偶分离,或将孩子与父母分离;相关人员的年龄问题;在美国居住的时间长度以及与社会关系紧密度。
5.特别因素。
文化,语言,宗教,种族等方面的障碍;正当理由的对可能遭受的迫害,身体伤害的担忧;当地社会的排斥与侮辱;是否可以进入当地社会机关和机构。
6.其他一些可以证明你被驱逐出境的情况会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产生极端困境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