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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移民局拟试行领养外国孩童新规定
时间:2012-10-09 15:3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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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4日美国公民和移民局(USCIS)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了有关收养孩童的试行规定,这是美国作为“关于保护孩童及跨国收养合作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的即将参与国身份制定的。美国国土安全部根据该公约修订了美国公民领养外国孩童的移民申请。USCIS邀请公众对从11月5日开始生效的临时规定发表评论,并打算尽快批准通过。
    公约是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The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主持下制订关于保护孩童及跨国收养合作方面的条约。1993年公约开放签署,1995年5月1日生效,当时有三个缔约国。
    公约的目的是:
    - 作为公认的国际法建立保障措施,以确保跨国收养符合孩童的最佳利益,并尊重孩童的基本权利;
    - 建立一个各缔约国合作体系,以确保这些保障和尊重,从而防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孩童; 
    - 确保各缔约国依照该公约承认收养。
    1994年3月31日美国签署了该公约,参议院在2000年同意批准该公约。不过,同意批准的条件是制定必要的执行立法和行政章程。目前公布的这个临时规定就是执行该公约所必需的章程之一。到2007年10月4日为止,共有74个缔约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办公署在 www.hcch.net提供了缔约国名单。公约适用于来自一个缔约国中的被领养孩童和来自另一缔约国的养父母。如果国土安全部认定该公约尚未在美国与其中某个国家之间生效,国务院会在自己的网站提供这一信息。
    每个公约参与国都设有中央机构(Central Authority),以确保符合被领养孩童的最大利益和生身父母(如健在)的自由意愿,及确保养父母符合领养条件并可以被养父母所在国接纳。
国土安全部目前正完成最后的剩余部份以便在2007年底之前提交批准书。尽管从2007年11月5日起开始试行,但在美国正式成为缔约国及条约对美生效前,美国公民还不能从缔约国领养孩童。
在美国交存批准书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该公约将对美生效。国务院将大约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和联邦公告上公布确切日期。
    暂行规定与以往的孤儿领养政策有一些近似之处。然而,在以往的领养中,美国公民可能先领养孩童,然后再确定它们是否适合做养父母以及养子女是否有资格移民。在新规定中:
    - 美国公民在领养前须先由USCIS确认其是否适合做养父母
    - 其他国家必须确定跨国收养符合孩童的最佳利益,并自由给予任何必要意见
    - 美国政府必须在领养前确定领养符合海牙公约和美国移民法,被领养孩童有资格移民
    - 两国政府均认可领养,该孩童可移民美国,则领养合约通过
    暂行规定使用的新申请表可从www.uscis.gov网站获得。一个是确认从一个缔约国收养孩童是否合适的申请(Application for Determination of Suitability to Adopt a Child from a Convention Country),即表I-800A。另一个申请被收养人直系亲属移民(Petition to Classify a Convention Adoptee as an Immediate Relative)的申请表I-800。在公约对美正式生效前,可继续使用旧表I-600A和I-600。但如被领养孩童所在缔约国的法律要求领养人按照海牙公约的方式行事,则需填写新表。
    如果是从非缔约国领养孩童,则按照现行的美国关于领养孤儿的移民规定(U.S. immig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orphan adoptions)进行。
    到12月3日前,公众可到www.regulations.gov网站摘要号USCIS-2007-0008下发表评论。USCIS网站上有更多的关于跨国领养的信息,还可打电话800-375-5283到USCIS全美顾客服务中心查询。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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