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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及国籍法中规定的拒签条款
时间:2013-08-16 10:13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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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4(b)段
    您未能表明您在原居住地有着确保您计划在美国只作暂时居留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以及不可分离的亲属关系。
    由于您的亲属在用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滞美不归,领事官认为您与在美国的亲属关系比在中国的亲属关系更近。
    如果您是到美国经商,您必须能够清楚地表明您去美国经商的目的不仅与您在现在公司的职位相称,而且与您公司的商务活动及财务地位相符。不合理的商务计划会使人怀疑您是否还愿回国。
    如果您申请留学签证,您必须有足够的理由表明您可以在说英语的学校成功地完成学业,并且这样的学业与您归国后的计划相吻合。
    第212(a)(4)段
    您未能证明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您计划在美国停留期间的一切费用。
    第221(g)段
 您未能提供非移民签证所要求的全部证件。
    如果您被拒签的理由是221(g),您再来申请签证时,请您带上这张纸和申请费发票,这样,您不需要再交申请费。

  

( 编辑: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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