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递交上诉。受影响方应使用I-290B表格递交上诉。除其他规定之外,受影响方必须缴纳费用。受影响方还要按照上诉表格的说明,在服务决议做出的30天内,提交完整的包含任何辅助简报的上诉。(ii)官员审查。因作出不利决议而被上述的行政官员应当审查上诉案件,除非受影响方转移到了新的司法管辖区域。在那种情况下,该地理区域的相关负责官员应当审查案件。
(iii)取代向AAU上诉的有利行动。审查官员应当决定是否批准有利行动。收到上诉收条45天之内,审查官员可以视上述为意图重新开启或重新考虑案件并采取有利行动。然而,45天之后,该官员不得以做出新的有利决议为目的,妨碍重新开启诉讼程序或重新考虑决议。
(iv)上诉转交至AAU。如果审查官员不采取有利行动或决定不批准有利行动,该官员应立即将上诉案件和相关记录移交至位于华盛顿的AAU。
(v)错误递交上诉——
(A)由无资格递交的个人或实体递交的上诉——
(1)被拒绝,递交费用不予退还。
(2)由律师或代理人递交,G-28表格不正确——
(i)一般情况。如果一个上诉由律师或代理人提交,没有正确执行的律师或代理人出庭通知(G-28表格)使这个人有资格递交上诉,该上诉被认为错误递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费用不予退还,无论是否以及采取行动。
(ii)当有利行动被批准时。如果审查官员决定批准有利行动,应当告知律师或代理人在15天内提交G-28表格。如果15天内未能提交,官员可以自行决定,在不通知律师或代理人的情况下对受影响方做出有利行动。
(iii)如果不批准有利行动。如果审查官员决定不批准有利行动,应当要求律师或代理人直接向AAU递交G-28表格。该官员还应当将上诉和相关进程记录移交至AAU。如果律师或代理人递交了正确执行的G-28表格,该上诉有可能被认为自其原始递交日期起正确递交。
(B)过早上诉
(1)被拒绝,递交费用不予退还。
(2)过早上诉被视为意向。如果过早上诉达到了重新开启或重新考虑的意向要求,该上诉必须被视为意向,必须根据案件的法律依据做出决议。
(vi)简报。受影响方必须使用I-290B表格递交简报。
(vii)递交简报的附加时间。受影响方可以就提交简报的附加时间向AAU做出书面请求,对于正当理由,允许附加时间。
(viii)一旦被给予附加时间,直接向AAU提交简报。
(ix)撤回上诉。受影响方可以在决议前,书面撤回上诉。
(x)上诉决议。该决议必须以书面方式。受影响方、律师或代理人必须获得决议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