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总则。任何有权批准呈请的服务官员都可以依法撤销已批准的呈请。
(b)意图通知。批准呈请或自我呈请的撤销只会通知呈请人或自呈请人。呈请人或自呈请人必须有机会提供证据以证明呈请并反对撤销。
(c)撤销通知。如果经再考虑,之前的批准被撤销,主管人员必须书面通知呈请人或自呈请人并详细解释撤销的原因。主管人员必须通知对签证申请有司法权的领事官员。
(d)上诉。呈请人或自呈请人可以在收到撤销通知15天内对撤销的决议提起上诉。上诉必须遵循法规规定递交,除非检查协理专员在上诉法院负责该撤销案件。检查协理专员递交的上诉也必须符合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