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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作用:美国政体的第四权
时间:2012-10-07 15:45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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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宪法、利伯维尔场体系以及反对管制的根本概念造就了美国的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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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 
    《美国宪法》修正案"民权法案"第一条,1791年。
    上述文字把新闻自由规定在作为美国政府结构和美国法律奠基石的《美国宪法》中。
    宪法规定的美国政体是立法、司法和行政(即总统及其政府)三位权力平衡。宪法赋予每一方的权力各不相同,从而形成一个制衡体制。立国先父苦心设计出的这一政体结构是通过把权力三方分配而达到稳定。
    早在创立这一制衡体制的共和国初期,已经存在着一个大胆的新闻界。无所畏惧、斗志旺盛的新闻媒介在谴责英国国王的统治、引导殖民地美国起而反抗英帝国方面发挥了影响力。在1791年通过的"民权法案"的保护下,新闻媒介在美国建国初期的几十年里变成一支坚强力量。如今美国的新闻媒体常常被称为"第四权",这个名称意味着媒体和宪法创立的政府三方权力享有同等的地位。
    法律
    美国法律中禁止对媒体进行管制的根本概念用几个段落就可以阐述清楚,但是保护新闻自由与限制不让不负责任的新闻泛滥有时是激烈艰苦的交锋,所以这方面的著述不计其数。在所有这些交锋中,独立的司法体系自始至终是保护新闻自由的重要同盟。
    有几个重大案件成为司法部门确立新闻工作者有权追踪信息、公开政府文件和把有损于公众人物的信息公之于众的里程碑。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是否允扛5c公开所谓的"五角大楼文件"的案子时,是站在报纸而不是政府一边。报纸当时不顾政府的反对,发表了这些通过非官方渠道获得的越战机密文件。
    美国最高法院还裁决说,新闻媒体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某些保护使之不受诽谤罪威胁,从而避免媒体业主因害怕受到诉讼和财产损失而不愿意对公共事务做充份报导。最高法院确定,在以媒体为被告的诽谤案中,一个公众人物要想获胜,必须证明媒体"确有恶意"。按照法院的定义,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证明媒体明知他们所说的话不实,或者"对所说的话是真是假根本不予理会。"
    美国联邦法官具有的真正独立性是媒体得以享受越来越充份的法律保护的一个关键因素。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一旦上任,任职终身,其目的就是要保证这些法官不受来自政治利益或行政及立法机构人士的外来压力。法官的薪金不得被降低,也基本不可能将他们撤职。
    除了这几条以宪法为依据的原则外,美国几乎没有管制新闻作业的法律。美国政府既不设制记者执照,也不控制新闻纸墨供应。不过,新闻记者像所有公民一样受法律约束。报纸、广播电视电台和记者向其它行业以及公民一样必须缴纳销售和所得税。新闻记者无论多么急切追踪消息,也都必须像所有其它公民一样,不得侵入私宅园地,不得违反高速公路的安全规定。
    市场
    经济因素对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如今的因特网向美国公众提供的什么样的信息起重要作用。媒体是由利润驱动的企业。虽然非营利性和宣传性组织在美国媒体中有重要的声音,但是公众获得信息的主要来源 ─ 如城区大报、新闻性周刊以及广播和有线电视网 ─ 大都是为营利而经营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媒体的保护并不是直接针对收集新闻的记者,而是针对发布新闻的媒体发行机构。媒体业主可以选择给予他们的编辑和记者极大的自由。他们也许认为这样做既符合生意经,也符合新闻职业。但是这个个人选择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在法律上,一家报纸记者让自己的文章见报的权利并不比一个想让自己的书信见报的读者的权利更大;或者更进一步说,没有法律能够保证什么人能够买下版面宣传那家媒体业主本人所不愿发表的东西。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包括,媒体业主有权控制所有在他或她的媒体上发表的言论;即使这家媒体是一个城镇唯一的报纸、电台或者电视台,媒体业主也可以这样做。这意味着只有那些拥有媒体发行产业的极少数人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彻底享有第一修正案中所规定的在媒体上传播自己观点的权利。
    但是,媒体公司并不能肆无忌惮地传播那些只反映他们自己的偏见和意图的报导,因为美国的新闻消费者有能力判断信息市场上各种各样新闻产品的公道与准确性。这些对媒体十分熟悉的公民们马上会指出报纸或者广播报导中的偏见与错误。所以,那些出于偏见而试图歪曲新闻报导的媒体业主有失去读者和听众的危险。没有读者和听众,媒体也会失去那些希望向读者和听众做广告的广告商的收入来源。
    报纸以及一些广播电视公司过去常常以让广告和新闻泾渭分明而骄傲。一些批评家说,如今这一界限正在被混淆起来。导致这一局面的部份原因是,有越来越多数量和种类的媒体在合并到越来越少的几个大企业手中。批评这种合并倾向的人担心,过去人们都把新闻部看成一个不赚钱、但是有名望的部门,现在这些大企业恐怕已经不再容忍这一情况了。如今,企业的董事会也许把新闻当作不过是另一个"营利中心",应该对公司的赢利"底线"以及股票价格有所贡献。
    平衡高质量新闻和企业赢利之间的矛盾是美国新闻业现在面临得重大挑战之一。当一个企业公司威胁要对批评性的调查报导提出诉讼或者要取消广告的时候,一名新闻编辑或新闻负责人就必须决定是否冒着失去收入来源或甚至失去工作的危险而发表引起争议的报导。这一两难处境以及其它处境导致的自我检查很可能是现今的美国媒体最常见的、直接影响新闻内容的检查形式。
    电波
    印刷和广播媒体享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的同等新闻自由。但是,要获得使用公共电波的特权,广播公司必须遵守文字媒介不必受到的政府管制。1927年通过的《电台法》是第一套针对广播媒体的法律,它是针对广播波段在技术上的局限性而产生的。不是每一个希望广播的人都可以广播,这是因为电波信号会互相干扰,到头来听众无法听到任何人的广播。
    在20世纪20和30年代广播政策逐渐成形时期,美国没有象大多数国家那样,选择由政府的一个机构或者政府资助的公共机构拥有并运作电台。相反,美国为电台这一新媒体选择了一种混合的系统。一个电台的设备归私人拥有,但是其广播权将受政府管理,必须得到许可才可以运作。
    成立于1934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是管理广播的政府机构,负责发放广播执照、监督持照人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公众的便利、利益和需要"。在早年,要得到广播许可,电台业主必须限制广告的数量并提供范围广泛的节目,包括大量的新闻和公众事务报导。但是除此之外,政府基本上不对广播内容进行干预。
    过去三十年来,对广播媒体的政府管理一直在减少。今天,「联邦通讯委员会」基本上不对广播节目标准作任何数量上或质量上的实质规定。「联邦通讯委员会」还取消了早先对任何个人在一个城市所能够控制的电台数量的限制。随着财团基本上取代了个人成为执照持有人,单个财团可以持有数百个电台和电视台的营业执照。
    批评人士说,执照数量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导致广播节目不再像过去那样多样化。比如,财团在买下一系列电台后,倾向把这些电台的广播一体化,从而减少了针对地方听众的节目。
    监督者
    鉴于独立的新闻媒体在民主社会中的核心作用以及没有政府管制,因此,公民、利益团体和新闻协会站出来以独立的、非政府性的手段监督和报导媒体的质量。当然,这些监督团体并不具有实际强制力,但是它们在加强新闻报导的公平、真实和准确性方面起着有效的作用。
    此外,许多刊物还发现设置调查员这一职位很有用处。调查员是一个位半独立的雇员,负责听取读者对出版物及其新闻报导质量的投诉。调查员可以在刊物上报导这些投诉并告诉读者该出版物如何解决问题或者改进质量。
    对一个民主社会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建制比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媒体更加重要。这样的自由要求公众、民选官员和民间组织支持真实、公平和平衡的新闻报导,并要求他们坚持敦促媒体发行机构遵守使其享有权力的各项原则。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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