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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名词解释
时间:2014-05-23 17:09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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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tivism 积极主义(司法):法官愿意将个人对于公共政策好坏的价值观投入案件。又见自制(司法)。
    Actus reus 犯罪行为:犯罪的物质要件,可以是犯下被禁止的行为(例如,抢劫),也可以是未履行规定之行为(例如拒绝停下车来协助车祸受害者)。
    Adversarial process 对抗式的过程:使用于美国法庭的过程,在其中,审判被视为是对立双方之间的斗争,而法官的角色类似于被动的仲裁者。又见审讯法。
    Advisory opinions 咨询意见:对于抽像或假设性的问题作出裁决(一件美国法院不该做的事)。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替代性解决争议方案:不经审判即解决争议的方法(通常透过中立第三人的协助)。调解与仲裁是两项广为人知的ADR技巧。
    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状:非案件当事人的个人(或团体)针对应该如何判决案件提出看法(通常以书面概要的方式)。
    Answer 答辩状:由被告所写的正式书面陈述,以响应民事起诉状并提出其辩护之理由。
    Appellate jurisdiction 上诉管辖权:上级法院复审下级法院之判决的权力。
    Arraignment 传讯:被告为因应大陪审团之起诉书或检察官之诉讼状而被带到即将进行审理之法院的法官面前的过程。
    Bail 保释金:为确保被告在审理时现身于法庭而由法院所保留的一笔被告的金钱。
    Bench trial 法院自行裁定:没有陪审团的审判,由法官裁定哪一方当事人获胜。
    Bill of attainder 剥夺财产和公民权利的法案:为美国宪法禁止的一项法令。此法令让某人(或某一类别人士),而非一般大众,的行为成为非法。
    Bill of information 诉讼状:检察官为指控被告而准备的陈述,若为法官所许可,则被告必须为所涉及的罪行受审。诉讼状用于没有大陪审团的州。
    Certification 认证:美国上诉法院向美国最高法院请求对特定法律事务加以指示或厘清的程序。大法官可选择接受这项请求,或可要求将全部案件纪录送交最高法院进行复审与最后判决。
    Civil law 民法:关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公司之间关系的法令。
    Class action 集体诉讼:由一群对一共同实体有类似不满的人提出的诉讼;例如一群罹患肺癌的抽烟者对一烟草公司提出控诉。
    Collegial court 合议庭:有一名以上法官的法院,几乎都是上诉法院。
    Common law 普通法:承袭自英国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程序或传统而非成文法或有系统的法典为基础。
    Complaint 控告书:提起民事案件的原告所提出的书面陈述。内容陈述被告涉及从事之不法行为,并向法院要求补偿。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共同管辖权:两个法院拥有审理同一案件之法律权力的情况。例如,美国最高法院与美国初审法院对于某些由大使或领事提出的案件或控告大使或领事的案件,拥有共同管辖权。
    Concurring opinions 协同意见:由一名法院成员所写的意见。此名成员虽然同意案件结果,但另外提供了同意该判决的理由。
    Corpus juris 法典大全:某一法律实体的完整法律正文。
    Courtroom workgroup 法庭工作小组:某法庭之日常工作的固定参与者。这个群体中能见度最高的是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
    Court of appeals 上诉法院:比一般初审法院层级更高并具有复审或修正初审法官判决之功能的法院。
    Crime 犯罪:违反州的罪行,可处以罚锾、监禁,或死刑。
    Criminal law 刑法:此法是关于违反州本身的罪行和不利于某人但被视为是冒犯了整体社会的行为-例如,持枪抢劫或强暴。
    Cross-examination 交叉盘诘:审判中,向被对方律师传唤至法庭的证人提出的问题。
    Damages 赔偿金:民事案件中被告支付给获胜的原告以赔偿其伤害的金钱。补偿性赔偿金旨在支付原告的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金则用于处罚被告。
    Declaratory judgment 确认之诉:此时法院根据成文法、遗嘱,或合约概述当事人的权利。
    Defendant 被告:民事案件中原告控告的人或组织;刑事案件中则是被控犯罪的人。
    Deposition 口供证词:在获法律之授权可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所做的口头证词。在证据揭示过程中,这类陈述常用来检验潜在证人。
    Discovery 证据揭示:律师在准备审判时知悉对方论据的过程。典型的证据揭示工具包括口头证词、书面询问,以及要求调阅相关文件。
    Dissenting opinion 异议:由反对法院审理案件结果的一名法院成员所写的意见书。
    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suit 不同公民资格之诉讼:某一州公民对其他州公民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En banc 全院会审:由法院全体成员而非只有一个法官小组参与的开庭期。
    Equity 衡平法:法官得以发布一项补救办法以避免或纠正即将发生之不法行为的法律范畴;例如对工会的非法罢工发出禁止令。
    Ex post facto law 追溯法令:为美国宪法所禁止,此法在行为发生后才宣布该行为不合法。
    Federal question 联邦问题:如果一桩法院案件环绕着对联邦法、美国宪法,或条约的解释打转,则此案件便包含了一个联邦问题,并可由联邦法院审理。
    Felony 重罪:刑罚可能为死刑或囚禁于监狱的罪行。
    Grand jury 大陪审团:由16至23名公民组成的团体,负责听取由检察官提出的刑事指控之证据并判定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某人已犯下罪行。又见起诉书。
    Habeas corpus 人身 保护令:通常用于将囚犯带到法院以判定其监禁是否合法的命令(法庭命令)。
    Impeachment 弹劾:免去联邦法官职务的唯一方法。由众议院提出指控,参议院在审判后以三分之二票数判定有罪。
    Indictment 起诉书:大陪审团因为相信有充分理由可进行审判而下令被告受审的判决。
    Inquisitorial method 审讯法:大部分欧洲与拉丁美洲法庭所使用的程序,其中法官与陪审团扮演积极角色,而律师只支持与补充司法调查。又见对抗式的过程。
    Interrogatory 书面询问:民事案件中诉讼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问题,是审前证据揭示的一部分。收到书面询问的当事人必须在宣誓下以书面方式回答。
    Judgment 判决:法院最后解决诉讼当事人纠纷而作出的正式判决。
    Judicial review 司法复审:司法部门宣布行政与立法部门行为违宪的权力。
    Jurisdiction 司法管辖权:法院审理与审理法律纠纷和执行其裁决的权力。
    Justiciability 可裁判性:法官是否应该或避免审理某些类型的案件。它不同于与法官审理案件之法律技术性权力有关的司法管辖权。例如,涉及政治 问题的法律诉讼就被认为是不具可裁判性的。
    Law 法律:在威胁中被批准或实际上是由物理力之施用而批准的社会规范。执行此物理力的人被社会认可为合法拥有这类权力,例如警察。
    Magistrate 治安官:被告被捕后必须面对的下级司法官员。治安官有义务告知被告其被控诉之罪名及其法律权利。
    Mandatory sentencing laws 强制判刑法:规定被判刑之罪犯之自动刑期的成文法,通常规定最短刑期。这些法令通常用于使用枪枝的暴力犯罪或惯犯。
    Mens rea 犯罪意图:犯罪的心理因素-也就是准备从事犯罪者的意图。通常心理的意图与意愿愈强,罪行就愈重。
    Merit selection 择优遴选:一项遴选州法官的方法。州长从为遴选法官而设置的提名小组所提交的推荐候选人决选名单中挑选一名法官并加以任命。法官任职一小段时间后必须参加留任选举,接着由选民判定法官是否应该留任做完任期。
    Misdemeanor 轻罪:轻度罪行,其惩罚通常在市或郡的监狱监禁一年以下。
    Moot 已过时: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双方当事人的状况已于提出诉讼与法官审理之间的过渡期发生重大改变。
    Nolo contendere 不争执:刑事被告的答辩,在答辩中被告不否认案件事实但声称自己没有犯任何的罪,或可表示被告不了解指控内容。
    Opinion of the court 法院意见:一名法官对法院判决所做的书面解释。由于案件可能由上诉法院的法官小组审理,因此意见的形式有两种。如果全体法官都完全同意结果,则由一名法官书写全体意见。如果不是所有的法官都同意,那么正式的判决将以多数人的看法为基础,并由投下多数票的一位法官书写判决。
    Oral argument 口头辩论:双方律师在法院概述立场与回答法官问题的机会。
    Ordinance-making power 法令制订权:州长制定州议会通过之法案的细节的权力。
    Original jurisdiction 原始管辖权:法院依法必须先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对于涉及不同州公民间且金额至少为75,000美元的诉讼,联邦地方法院拥有原始管辖权。
    Overcharging 过度指控:检察官在指控刑事被告过程中,为了从辩方律师获得更有利的认罪协商,因而指控被告比事实更为严重的罪行。
    Per curiam 法庭共同决议:一项未经签署的法庭意见,通常是摘要。
    Peremptory challenge 先制性反对:律师对某位陪审员人选的反对。律师可不提出公开理由就将某位陪审员从名单中删除。法律对这类反对的删除人数设了限制。
    Petit jury (or trial jury) 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听取双方提出的证据并判定争议事实的一群公民。
    Plaintiff 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提出控告的人。
    Plea bargain 认罪协商:检察官与辩方律师之间达成的协议,以某种形式的仁慈换取认罪答辩。
    Political question 政治问题:法院根据对美国宪法的认识,判定制宪者认为应由国会或总统处理,因此拒绝裁决的事务。
    Private law 私法:私法处理私人与团体间有所关联时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Probation 缓刑:对罪行的惩罚,只要违法者之行为符合法院规定的行为准则,就允许此人留在社群里,不用入狱。
    Pro bono publico 公益性服务:通常是指为了慈善或公众目的而免费执行的法律服务。
    Public law 公法:个人与作为主权实体的州之间的关系-例如税法、刑法,以及社会安全法规。
    Recess appointment 休会任命:由总统在国会休会期间所作的任命。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任命的人可任职到重新召开国会为止。
    Reversible error 可逆转的错误:初审法院层级所犯的错误,由于情节严重,上诉法院必须推翻初审法官的判决。
    Rule of four 四的规定:在最高法院考虑审理一个案件之前,至少需要四名大法官同意受理该案。
    Rule of 80 80的规定:当法官的年龄与担任法官年资的总合为80时,国会允许个别法官于退休时领得全薪并享有优待。
    Self-restraint (judicial) 自制(司法):法官不愿将个人对于公共政策好坏之看法投入到案件中。又见积极主义(司法)。
    Senatorial courtesy 参议员礼遇:根据这项作法,与总统同政党的参议员反对总统欲指派成为家乡州之地方法官的候选人,参议员对于被提名人有实际否决权。
    Sequestration (of jury) 隔离(陪审团):在重大或恶名昭彰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将陪审团隔离人群以远离外界眼光,这通常意味着陪审团过着群体生活,并且吃住费用都来自纳税人。
    Socialization (judicial) 社会化(司法):新法官以正式或非正式方式被训练执行特别的法官职务的过程。
    Standing 适格:希望提出法律诉讼的人的资格。如要适格,就必须受过(或即将遭受)直接且重大的伤害。
    Stare decisis, the doctrine of 遵循先例原则:实际上接受并遵循法院先前判决和既有之法律要点的传统。
    Statutory law 成文法:由立法组织,例如国会、州议会,或市议会,所制订的法律。
    Three-judge panels (of appellate courts) (上诉法院的)三人法官小组:美国上诉法院大部分的判决并非由全体法官共同决定的,而是由随机挑选的三名法官审理任一案件。
    Three-judge district court 地方法院三人法官小组:国会规定某些重大案件不能只由一名美国初审法官审理,必须交由三人法官小组决定,而其中一名必须是上诉法院法官。
    Tort 侵权行为:民事上对他人的不法行为或失职。
    Trial de novo 重新审理:如同不曾被审理般重新审理的新审判。
    Venue 审判地点:进行案件审理的地理位置。
    Voir dire 陪审团资格审查:对方律师为了判定陪审员是否对个别案件持有偏见而询问陪审员人选的过程。
    Warrant 逮捕令:治安官在收到并检视过(某人针对另一人提出的)控诉书并发现有充分理由进行逮捕时所发出的命令。
    Writ of certiorari 移审令:由美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命令,指示下级法院转交该 院将受理之上诉案件的纪录。
    Writ of mandamus 执行令:强迫公职人员必须履行其职务的法院命令。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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