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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全球电子交易商业法律框架
时间:2012-09-21 17:55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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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人采用电子商务技术达成交易和执行合同。但由于电子商务操作具有其特殊性,传统商业法律条文有时不能涵盖电子商务的特殊要求。故了解此领域中相关法律发展趋势已成为当务之急。
    下面是美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最新进展情况。
    首先,美国制定此领域相关法律条文遵循的几点重要原则是:
    • 当事人有权选择彼此之间合适的合约关系;
    • 适用规则需技术中立(即:不应需要某项特定技术)和具有前瞻性(即:不应有碍未来技术发展);
    • 只在支持电子技术必需时调整现有规则和制定新规则;
    • 需同时考虑高技术商务部门以及尚未进入在线交易的商业机构。
    基于这些基本原则,在对这些问题广泛研究和深入实践后,美国政府制定出四个工作步骤,为全球交易电子化做好商务法律框架准备。多数国家对这些步骤感兴趣,因为这有益于国内企业参与跨国电子交易。此外,在国内法律中广泛运用这四项基本原则将有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全球商务法律体系,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步骤一:运用1996年UNCITRAL法律模型来消除对电子交易的书面法律障碍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律模型》。该《法律模型》是针对国际电子商务运作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即:人们运用电子形式交换合法有效的数据,在使用这些数据或发挥其法律效力时,经常遇到法律障碍。例如,许多司法制度要求"书面"、"正本"和其他类似书面文件。电子记录和文件不能或也许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时,这些要求就对电子交易的发展构成了真正障碍,就被称作电子商务的"书面法律障碍"。《法律模型》中条款,特别是第5-11条,包含了对这些书面法律障碍进行修正的指导。
    在美国,传统上由各州政府委派一个名叫"统一州立法律委员全国会议"的法律专家组织制定管理合同和商业交易的法律条文。1999年7月,该组织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案》。该《法案》最为突出的特点如下:
    1. 它是一个最简式法律,为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未具体规定采用何种技术和方法。因此,该"法案"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灵活持久地为电子交易提供法律框架。
    2. 考虑到一些公共政策原因,"统一州立法律委员全国会议"决定不将该《法案》适用于遗嘱、信托和其他类似文件中。
    3. 规定政府在修正书面障碍时需小心谨慎,避免带来任何公共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问题。
    步骤二:重申各方有权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来使交易生效
    构造电子交易商务法律框架余下的三个步骤主要是电子生效问题。电子生效指的是电子交易的一方用来明示他或她同意合约条款、证明身份和/或履行有关职责的手段。
    目前可选的和使用中的电子生效技术种类繁多。例如:一方可在载有协议条款的电子邮件末尾打上他的名字;可将事先约定好的密码打在邮件末尾;可电子传送用电子笔做的手写签名;他还可运用某些数字签名技术或生物统计学技术"签署"邮件。生效形式和手段不断发展变化、推陈出新。
    当电子商务刚刚兴起时,一些观察家设想:每人都将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使用全球通用格式创造的数字标识,人们将使用这些标识来确认电子交易。每人都可在网上浏览,同遇见的任何人达成交易,确信将来如需对簿公堂,对方的数字标识能合法、有效地显示其身份。尽管未来需要这种全面、实时的系统,但这样的系统现在并不存在,而且也不会很快实行。
    实际情况是,目前多数电子生效发生在"封闭系统"内,即当事各方已经通过某种途径结合起来,然后再使用共同认可的生效系统达成电子交易。从制造业、银行到金融服务业,都可发现这种模式,人们规定好将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操作方式、风险划分和争端解决方式等规则。如在美国的制造业中,三大汽车生产商已经开发出一套全球系统将产品开发同世界上15,000多家供货商连结起来。
    国际上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电子生效法律模式。第一种以《统一电子交易法案》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律模型》为基础,意在消除电子协议和电子签名面临的障碍,但未从法律上确认任何一种特定生效形式。第二种模式包括更多的政府协调。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通过规定电子签名技术要求选择一种或几种特定电子生效形式,通常可得出一种法律结论,那就是只有用规定的方式签署的电子合约才有效。
    由于封闭系统已在当今世界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在放开跨国交易时,政府需采取的关键一步就是使本国商务法律框架认可和适应封闭系统。实行与"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类似的最简式法律的国家,多数不需通过另外的法规来完成这个任务;而那些以法律详尽规定使用某种方法的国家则应采取单独的措施来明确承认和适应封闭系统,否则,繁冗的法律条文将影响那些不采用其规定的方法运做的封闭系统。
    步骤三:法庭制度需维护生效系统
许多司法制度有关于认可法庭证据的规定,这些规定自成一体,往往与管理合约的签订与效力的法规相分离。政府需重新审定这些规定,以保证封闭系统中的一方有机会在法庭上证明他或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即使这个系统在一般合约法下有效,也可能因被"拒之法庭门外"而失效。
    步骤四:对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和技术一视同仁
多数国家都同意管辖电子生效的法规不应对外国服务提供商进行歧视。对于那些实行与《统一电子交易法案》和《电子商务法律模型》相符的最简式法律的国家,这将不会成为问题。相反,对电子生效作出详细法律规定的国家需尽力避免因法律造成的对国内供应者或某些国外供应者的偏袒。
    本文所阐述的原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已被不同的多边和双边协议所接受。1998年10月,"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部长会议通过《电子商务生效声明》,肯定了上述原则。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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