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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国诉尼克松案
时间:2013-12-26 13:54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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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Nixon,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418 U.S.683[1974])
 
   〔1〕事件概要
    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件是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生的“水门事件”的组成部分,也是美国联邦宪政史上的一个最重要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该案件的判决,重新确定了美国总统的宪法权力和宪法地位,扭转了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总统过于集权的局面,并为美国众议院弹劾美国总统尼克松和尼克松辞职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事情起源于1970年,尼克松上台不久,便指示其行政班子人员秘密建立一个广泛的监视系统,以保卫国家安全为名,对所有嫌疑人员进行监视和监听。尼克松授意这个班子在必要时可以对嫌疑人的办公室和私人住所进行破入式的检查。但是,所有这些行动都缺少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尼克松建立的这个秘密情报班子在1972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为了充分了解竞争对手民主党的活动动向,一直积极地开展各种搜集情报的活动。
    1972年6月17日深夜,这个班子的5名成员在破门进入设在华盛顿水门大厦内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的时候,被警察拘捕。警察从作案者身上搜出了与尼克松竞选委员会有关的证据。
    该事件成为“水门事件”的开端。但是,尼克松本人在8月29日声明他的政府中没有人涉及此案。
    1973年1月,联邦司法部对涉案7名人员起诉,其中,5人认罪,2人被判刑。在审判该案件过程中,联邦地区法院被告知该案与白宫有牵连。
    1973年5月至8月,参议院的特别委员会进行了公开听证会,对水门事件进行广泛的公开的听讯调查,多名白宫官员被传讯。这些证人证明尼克松直接参与和组织了特别调查小组的活动。为了公众舆论开始披露和抨击白宫的行为。在参议院的要求下,尼克松的司法部长只得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阿奇博尔特-考克斯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考克斯要求尼克松交出有关的磁带遭到尼克松的拒绝。联邦地区法院判定考克斯的行为合法。尼克松不服,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表示支持。尼克松提出,只交出磁带的文字材料,这个要求遭到考克斯拒绝。尼克松一气之下将考克斯予以解职。
    1973年11月,尼克松迫于国会和舆论的压力,只好让司法部长任命新的特别检察官来调查此案。新的特别检察官利昂-贾沃斯基仍然要求尼克松交出磁带。与此同时,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开始对弹劾议案进行审议,并命令尼克松交出磁带,但尼克松只交出了磁带的文字副本。在审理了录音副本后,联邦地区法院大陪审团在1974年3月将尼克松列为“为定罪的同谋者”,并将此决定转交给众议院司法委员会。
    1974年6月,联邦地区法院再次命令尼克松交出磁带。尼克松仍然以行政特权为由,声称磁带中含有国家军事机密,拒绝交出磁带。联邦地区法院和特别检察官遂将此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定名为合众国诉尼克松案。
    1974年7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最后判决,要求尼克松交出磁带。与此同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经过激烈辩论,于7月23日投票决定以三条罪名对尼克松进行弹劾。三条罪行分别是:
    (1)尼克松亲自参与和指示其下属参与了对水门事件的掩盖活动,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有意的阻挠,违反了宪法赋予的职责;
    (2)尼克松滥用职权,以非法手段对公民进行调查打击,侵犯公民权利,违反了就任总统时的誓言;
    (3)无视国会要求交出磁带和其他证据的传票,严重阻碍了弹劾的工作程序。
    1974年8月5日,尼克松交出了磁带。磁带显示尼克松早在1973年3月以前就参与了掩盖活动,并曾下令指示下属动用中央情报局的力量来阻止对水门事件的调查。到此,不论尼克松是否直接参与策划了水门事件,但证据显示他已经直接地参与了掩盖水门事件的活动,这些正是众议院弹劾的铁证。
    1974年8月8日,尼克松发表电视讲话,宣布辞职。
    8月9日上午11时35分,尼克松向国务卿基辛格递交了辞呈,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辞职的总统。
    30分钟后,由副总统杰拉尔德-福特继任总统。
    1个月后,福特总统宣布对尼克松“犯下的和可能犯下的所有的(触犯联邦法律的)的罪行”予以无条件的赦免。至此,水门事件以美国总统尼克松的辞职而告结束。
   〔2〕判决内容
    1974年7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0的决定,由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代表最高法院对尼克松是否应当交出磁带发表了以下三项意见:
    一、特别检察官有权对他名义上的上司起诉,因为他的职责允许他这样做,根据联邦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会授权司法部长处理合众国政府的刑事诉讼,国会还授权司法部长任命下属来协助他履行职责。根据这些规定,司法部长把特定事务中的代表合众国的权力委托给特别检察官,因此,特别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是依据法律来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而不是只听从其名义上的上司联邦总统的意见。由于本案起因于联邦宪法第3条所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审理象尼克松这样的案件在历史传统上一直是由最高法院来进行的。所以,该案并不是如同总统律师所主张的只是行政机构内部分支之间的“管辖性”争议。
    二、尽管总统的录音磁带中包含了行政特权的内容,尤其是那些涉及到国家军事机密的东西,但是,当这些磁带被视为一桩犯罪案件的调查证据时,总统必须服从法院的决定,将磁带交出;总统的行政特权不能无止境地延伸到阻碍司法审查的正常程序,司法程序的合法需要可以超过总统所享有的行政特权。从传统来看,法院一贯尊重总统的职责。但是,如果允许总统享有的行政特权去扣留与刑事审判相关的证据,则会深深地侵犯法律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因此,当刑事审判必须使用收到传票等资料时,仅基于保密的笼统利益而宣称的行政特权,并不能超越刑事司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对行政特权的广泛宣称必须让位于对证据的确实和具体需要。
    三、至于总统交出的磁带是否与调查的罪行有关,不是由总统来决定,而只能由法院来决定。
( 编辑: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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